机构独立情况 样本条款

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健全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责权分明,相互制约,运作良好,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及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并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级管理部门等机构,形成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与关联方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生产单位,机构设置完整健全,内部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并设置了若干业务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出资人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等情形,出资人的内设机构与发行人的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总裁室、董事长、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建立起了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组织结构,组织机构健全,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日常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发行人根据实际需要及发行人发展战略建立完整的内部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布体系,各部门间职责清晰明确,业务开展有序,部门间互相协作。
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置了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明确,组织结构健全。公司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机构独立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证券业务经营、管理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经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现有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况,也不存在股东单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形。
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严格按照《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了独立于股东、完整的组织机构,并 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独立运作,形成了独立与完善的管理机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