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与现金流情况 样本条款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与现金流情况. 根据盐田港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所认为,基础设施项目不存在影响项目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法律障碍。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形,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4.3 条。 根据盐田港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所示证照所载信息,现代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于 2006 年即被纳入深圳市 2006 年及 2007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于 2007 年就包括 A 仓库、B1 仓库、B2 仓库、B3 仓库、综合楼及气瓶站在内的整体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A 仓库、B1 仓库、B2 仓库、综合办公楼及气瓶站为现代物流中心项目的主体部分,已于 2010 年 7 月获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并于 2014 年 8 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B3 仓库为根据盐田港集团的实际使用需求而 增加建设,于 2016 年 7 月获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 2020 年 4 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所示现代物流中心项目《不动产 权证书》及盐田港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总房屋面积为 320,446.22 平方米,其中 B3 仓库房屋面积为 63,157.57 平方米,占项目总房屋面积比重较小;且鉴于现代物流中心项目主体部分于 2014 年即开始投入运营,因此本所认为,现代物流中心项目整体已原则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 号)中关于“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的要求。 根据盐田港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运营收入主要为其基于物业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综合管理费收入,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经审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租赁合同,本所认为,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租金收入和综合管理费收入。 1、 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2 和盐田港集团提供的现金流均超过基础设施项目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 10%,即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1、 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2 和盐田港集团为基础设施项目在《基础设施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项下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经本所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xxxx://xxx.xxxx.xxx.xx/)、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h ttp://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查询日 2021 年 4 月 21日,未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最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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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 則 この小売約款の実施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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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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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情報 氏名、住所、電話番号および小売供給等契約の契約番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