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项目公司及基础设施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8.4.1 SPV 情况
(1) SPV 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SPV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设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SPV 目前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SPV 的股东以货币方式对 SPV 进行出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PV 股东持 有的 SPV 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质押、被法院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3) SPV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SPV 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SPV 不存在已申请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5) SPV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纳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未在本法律意见书第 4.1 条SPV“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项下列示的网站公布的信息中发现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或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报告期内SPV 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8.4.2 项目公司情况
(1) 项目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设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项目公司目前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项目公司的股东以货币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出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公司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质押、被法院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3) 本法律意见书第 4.2 条项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组合法、有效;
(4) 项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项目公司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 项目公司合法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拥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项目公司独立拥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设施资产,依法对基础设施项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6) 项目公司不存在已申请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7) 本法律意见书第 4.2 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重大合同情况”项下的项目公司重大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有)后,即对签署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
(8) 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纳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未在本法律意见书第 4.2 条项目公司“重大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项下列示的网站公布的信息中发现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或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报告期内项目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