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00-00000000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0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00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000 号华夏银行大厦 00 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2032 号文注册。 募集期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到 2022 年 3 月 9 日止, 共募集 282,993,456.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668 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0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00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000号华夏银行大厦00楼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刘典昆联系人:汪芳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机构。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0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0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0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00层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00-00000000

Related to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