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的分级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银行份额”)、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B 份额”)。其中,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瑞利 A 份额和瑞利 B 份额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瑞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瑞利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瑞利 B 享有,亏损以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瑞利 B 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瑞利 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瑞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净值增长率。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批准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 A 和恒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其中,瑞福优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瑞福进取享有本基金在扣除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 本基金产品不分级。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份额的分级.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基金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分级收费方式,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自 2007年 6 月 22 日起,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分级标准以及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Related to 基金份额的分级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