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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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新的外部管理机构;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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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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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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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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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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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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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资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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