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零零四年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12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7
八、基金份额的募集 18
九、基金的成立 19
十二、基金的托管 25
十三、基金的销售 25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25
十五、基金的投资 26
十六、 基金的融资 29
十七、基金资产 29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30
二十八、其他事项 40
二十九、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2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特订立《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独家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 指《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基金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于本基金的行为;
赎回: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成立后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 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帐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的简介、投
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8)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本基金设置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保证本基金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依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 拥有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变更基金类型;
(3)决定终止本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生效。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须经本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须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约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宝兴业”的字样。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 5个工作日内联合公告。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三)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投资目标
通过各风格板块间资产配置以及各板块内精选个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回报。
x基金是一只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使基金的单位风险收益值从长期平均来看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单位风险收益值。
(七)募集规模不设募集上限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见发行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通过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公开募集。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x基金的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x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本公司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x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
到或超过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本基金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成立时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将在公告募集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成立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基金设立失败
xxxx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基金成立失败。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募集费用,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x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时间根据《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必须在其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交易帐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业务的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10%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归注册登记机构。
3、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降低申购、赎回费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变更的,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某一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 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四)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
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x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为投资者提供其他形式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基金销售代理人订立《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就基金销售的具体网点、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和划拨、申购和赎回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分配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以明确销售代理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各风格板块间资产配置以及各板块内精选个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持有人谋求最大回报。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按流通市值和市净率分为四大股票风格板块:大盘价值、大盘成长、中小盘价值、中小盘成长。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符合各风格板块精选个股标准的股票。
风格转换及个股精选策略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创造超额收益。
x基金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证券市场存在的投资机会,注重资产在各风格板块间的配置,同时在各风格板块内部精选个股。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75%;债券为20%
-45%,现金比例在5%以上。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市场投机气氛浓烈、系统性风险急剧增加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合理时间内,投资比例将恢复正常水平。在将来政策允许时,股票投资上限可为95%,债券投资下限可为零。
1、 股票投资策略
(1)风格板块轮动策略
根据数量化辅助模型和公司内部研究支持以及基金经理自身判断,决定股票资产在各风格板块间的配置。当某一风格板块相对大市的超额收益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趋势并到达预设的临界点时,我们增加或者减少该板块的权重。
(2)风格板块的股票精选策略
针对各风格板块,我们有不同的板块内精选个股标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竞争优势及行业特点等因素。
(1)大盘价值板块:采用股息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五个指标。股息率较高的股票得分较高,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较低的股票得分也较高。
(2)大盘成长板块:我们侧重于选取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个股。主要考虑公司是否具有优越的管理团队,具有长期发展策略;具有垄断优势;公司所处行业基本面已经好转,且已有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占据绝对多数的市场份额;高收益增长率,高利润率;专利产品多,低成本的生产和/或分销能力。
(3)中小盘价值:我们侧重选取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个股。具体的评价指标是股票被低于其清算价值或其有形帐面价值出售;相对于其获益潜力或者重置成本来说,股票价格偏低;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股票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估值;公司具有至少10-20%的增长率,财务状况良好,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中小盘成长:我们倾向于选择业绩可能大幅增长、股本扩张能力强的上市公司的个股。主要考虑过往盈利持续增长或盈利增长潜力巨大;获取具有吸引力的净资产收益率( ROE)的能力;低于基金经理对未来三年预期盈利增长率的P/E指标;不断扩大的市场份额;良好的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及管理团队实力雄厚;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定位为股票基金;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下限为零;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特定时期股票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能够获取债券投资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债券将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复合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其中,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180指数+
深证100流通市值
╳ 深证100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上证180流通市值+深证100流通市值
(六)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各风格板块、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和各风格板块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各风格板块配置比例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部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出具风险报告。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1、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标准。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金额。
基金资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上述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
(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简称“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简称“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1.5%)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25%)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
x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
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 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同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份额。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 基金经理更换;
7、 重大关联交易;
8、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9、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0、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的需要公告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基金的终止;
14、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本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
《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两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只有在本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公告后本《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x《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基金发起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2004 年 2 月 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2004 年 2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订地:
签订日:2004 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