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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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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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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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系列基金/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对于基金业务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a)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系列基金和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b)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金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所涉及的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净值信息;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和/或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和/或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过失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位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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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 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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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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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发售基金份额;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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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 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 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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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