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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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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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0)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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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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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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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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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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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1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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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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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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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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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321)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3)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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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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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1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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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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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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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1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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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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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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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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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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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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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11)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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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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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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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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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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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销售基金份额;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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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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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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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发售基金份额;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1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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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有权决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基金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并对投资顾问进行考核、评估、更换,以及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划分、调整资产单元的个数和各资产单元的规模;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销售基金份额;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选择、更换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科学划分资产单元,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合理的投资顾问选聘、评估、更换机制及流程,对投资顾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条件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顾问持续进行监督评估并定期进行回访,回访频率不少于每年 1 次;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办理投资顾问注册、备案等相关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作出投资决策,负责交易执行;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对本基金进行整体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本基金及各资产单元分别进行估值、核算;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依法编制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投资顾问信息及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将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持仓信息等相关情况按约定反馈相应投资顾问;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保存各资产单元的每笔交易执行情况留痕、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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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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