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估值差错的处理. (1)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正舍负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因发生估值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A、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B、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C、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D、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E、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