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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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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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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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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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 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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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4.1.1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4.1.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4.1.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4.1.4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4.1.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4.1.6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1.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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