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应缴重要费用及开支. 在不影响本信托契约认可的针对本信托契约或基金资产收益分配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酬金、开支或债务的情况下,应从基金资产中缴付并且由每个子基金分摊:
9.2.1 与信托成立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或受托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和任何的文件成本 );
9.2.2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香港证监会的与信托或其认可有关的,或由于信托或其认可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或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信托或任一子基金的所有认可费用;
9.2.3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为获取和/或维持《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地区其他法律或规定下,对信托或任一子基金的认可或其他官方许可或批准所产生的费用;
9.2.4 所有的印花税和其他关税、税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交易费用和手续费,银行费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涉及整个或部分子基金交易的受托人交易费,转让费用、基金登记费,保管、共同保管、分管和代理费,仓储和储存费,托收费,行政管理费用,保险和安保费,与任何子基金部分相关的支付代理或兑换代理费用,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的获得、持有和变现的相关应付费用,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的相关应付费用(包括收入或其他权利的要求或收取,还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一方的关联人士提供服务或产生交易过程中带来的费用和开支);-
9.2.5 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代理人和审计师的费用(包括当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是基金登记机构的情况下的费用);
9.2.6 任何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在信托中职责所任命的服务提供商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管人、分管人、共同保管人、行政管理人、估值代理人)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当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是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的费用);
9.2.7 与本信托管理和受托相关的本信托契约授权从有关子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9.2.8 受托人(仅受托人)在履行其本信托契约职责中(在香港和/或其他地方)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本受托人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代名人引起的所有开销或现金支出;
9.2.9 管理人和受托人在获取和/或保留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的份额(或部分份额)上市中所产生的,或在获得和/或保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他任何地区任何法律法规下信托的认可或官方核准和支持而产生的,或在遵守任何给出的承诺或订立的协议,或在遵守任何规管该等上市,认可,核准或支持的规则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2.10 管理人在其全部且专有的职责履行中(在香港和/或其他地方)产生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本管理人任命的任何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实际支付费用,以及行政管理人带来的所有费用、开支,和实际支付费用;
9.2.11 从基金资产支出或付入基金资产的税金或退税相关的所有专业服务费用;
9.2.12 编制本信托契约的任何补充信托契约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开支、费用和花费;
9.2.13 发布任何价格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所产生的所有成本;
9.2.14 所有关于重建与合并计划的费用和成本;
9.2.15 不影响上述内容的通用性的前提下,根据本信托契约的规定或与其他相关的编制并翻译(至中文)基金说明书和/或信托的法律文件、所有声明、财务报告、报告和通知,以及召开持有人会议和所有其他基金管理人在征询审计师后,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成本——遵循香港证监会、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对任何法律、法规或要求的更改或订立 (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或任何向该等机构作出的承诺、或与该等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该等法律法规、要求、承诺、协议的颁布、签订或变更;
9.2.16 与计算任意一天份额净值和认/申购价格以及赎回价格相关的(包括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应支付给受托人或其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费用和开支;
9.2.17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和关联人士发生的下列费用和开支:受托人和关联人士在计算应付给基金管理人或任何相关退款(如适用)时花费的时间和资源,或审核制作关于信托运营的所有文件花费的时间和资源,包括周年申报表和其它对于信托有管辖权的机构要求归档的监管信息;
9.2.18 在事先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的情况下,受托人和其任一指定代理人产生的与信托行政管理相关的合理法律费用和现金支出;
9.2.19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和其任一指定代理人终止信托和提供任何附加服务的花费和开支;
9.2.20 信托和/或子基金在下列情形产生的所有收费、开支和支出:-
(a) 参加任何关于投资或其他组成子基金部分的财产的相关会议;
(b) 借贷或其他允许的交易;
(c) 获取建议;
(d) 因与信托或某一子基金相关目的,提起法律程序或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e) 对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提出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