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及开支 样本条款

费用及开支. 27.1 下列金额应当经管理人不时决定从基金收益或实收基金中扣除, 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A) 管理人及受托人为基金的设立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B) 为收购、借入、借出、持有及赎回任何投资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索要或托收收益或其他相关权利, 也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在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交易中所产生的费用或开支)所支付的 所有印花税及其他税类、税收、政府收费、经纪费、佣金、汇兑成本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开支、登记费用及开支、托管人、共同托管人、副托管人及代理人费用及开支、库存及储藏费用及开支、托收费用及开支、保险及担保成本, 以及任何其他成本、收费及开支; (C) 在向任何份额持有人或前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或从任何份额持有人或前份额持有人处接收款项中所产生的该等份额持有人或前份额持有人未支付的所有交易手续费及其他银行手续费(包括支票成本及电汇成本); (D) 核数师的费用及开支; (E)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产生的开支, 以及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 (F) 经信托契约授权,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管理及受托有关的开支; (G) 由任何人士(包括受托人及管理人)收取的、与获得及维持份额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监管部门对基金的认可、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计算有关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H) 所有法律及其他专业人士或专家的收费及由受托人及管理人在完全且排他履行职责时实际支付的开支; (I) 所有与同意和/或质疑从基金资产中免除或存入基金资产的税负或退税有关的专业人士费用; (J) 在备制信托契约及信托契约补充协议中合理支付的所有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 (K) 与管理人或受托人的退任或罢免、或新管理人或受托人的任命有关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L) 为备制、印刷、公告及派发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或与信托契约有关的声明、账目、报告及通知的所有成本(包括备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 更新基金说明书, 或公告份额净值的开支)以及, 经管理人同意, 包括为基金任命代理人 (包括分销商)所产生的前述成本; (M) 在召集及主持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本; 及 (N) 管理人所认为的为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的要求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 或与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的要求的变更或出台有关的所有成本及开支。 27.2 根据第 27.1 条规定的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或任何成本、收费、费用或开支应当从基金收益中收取, 除非管理人(在咨询核数师后)不时决定该等费用应从实收基金中收取。 27.3 管理人有权决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期限内(该等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分期偿还该等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 27.4 由管理人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支付的与发行或赎回份额相关佣金、补偿或其他金额款项不得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7.5 若基金发行不同份额类别, 根据本第 27 条应适当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任何金额应分配至相关类别或(如适用)按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相对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或管理人不时认为合适的其他基准按比例分配至各个类别。如果该等金额被认为不适合分配至某一类别, 则管理人可向基金资产分配该等金额, 由每一类别按比例承担或按管理人不时认为合适的其他基准承担。
费用及开支. 1) 所有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的转让有关的一切税款、费用和开支均应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缴纳; 2) 无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行为完成与否,每一方将自行承担各自在谈判、准备、结束和履行本协议及交易中所发生的各自的费用及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和顾问的费用和支出)。
费用及开支. 本契约给予之赔偿(以全面赔偿基准)涵盖买方或该等公司就任何申索所招致之一切合理的费用及开支,以及买方或该等公司因卖方根据本契约项下规定所须负责之申索而须支付之任何罚款、罚金或利息。
费用及开支. 卖方应承担与本交易有关而产生的其自身和公司所有的投资银行、法律、会计和其他税收、费用和开支。买方应承担与本交易有关而产生的其自身的所有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和开支。
费用及开支. 8.1 若抵押权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同意修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须向抵押权人支付更改贷款条件补偿费,为每次(包括一次同时申请修改多项贷款条件的)人民币捌佰元整(RMB800.00)或等值其他货币。如果有关贷款条件的修改导致本合同需重新办理公证及/或变更抵押登记,则借款人需承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及抵押登记费用等。 修改贷款条件包括修改贷款利率、修改贷款期限、修改外币贷款币种(指将贷款币种从港币改为美元,或从美元改为港币,视情况而定)、修改还款方式以及修改其他贷款条款(包括但不限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HML-Sep 2022 于变更共同抵押人等)。 8.2 一切与本合同所指的抵押贷款和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印花税(贷款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印花税除外)、办理抵押房地产之不动产权证所需的契税、任何其它税收、公证费(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或登记机关颁布或执行的规则要求办理公证的情况)、登记费等以及处分该抵押房地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代理人的费用报酬,为抵押人安排临时住房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合法处分该抵押房地产而产生的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连带承担。 8.3 除非本合同明确约定应付时间或抵押权人另行书面同意,本合同下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应付的各项费用均应在抵押权人要求支付时即成为到期应付。
费用及开支. 9.01 本行有权不时规定应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但须按照适用规定发出通知。若客户在生效日期后继续在本行持有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有关费用及收费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通知可以展示、广告或本行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发出。本行可应要求提供其目前规定的费用及收费表。 9.02 本行因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包括强制执行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及(如适用)以本行为受益人创设的任何担保)而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开支金额(法律或其他开支)概由客户承担。
费用及开支. 客户须就以下全部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全额赔偿责任:本公司就交易、帐户及/或提供服务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应付予任何经纪人、托管人、代理人及代名人的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登记费、税项、股票结算费、有关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征收的征费、利息及其它手续费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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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甲方损失。 5.3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遗失或被盗、甲方理财交易的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或代销机构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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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受金) 当社は、当社が請求することとなる料金又は工事に関する費用について、契約者が希望される場合には、当社が別に定める条件に従って、あらかじめ前受金を預か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火災保険 (1) 保険名称 火災保険(類似の機能を有する共済等を含む。) (2) 保険内容 本事業における運営権対象施設について、火災等に起因する損害を担保する。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与示例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業務報告) 事業者は、維持管理業務に関する業務日誌、月報、四半期報告書、年間報告書及びセルフモニタリング報告書(以下、「業務報告書」という。)を作成し、月報及びセルフモニタリング報告書は毎月業務終了後7日以内に、四半期報告書は毎四半期終了後7日以内に、年間報告書は事業年度終了後7日以内に、岡崎市に提出する。また、事業者は、業務日誌を岡崎市の閲覧に供す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業務の実施 2.1 業務の着手 受託者は、特記仕様書に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契約締結後 14 日以内に業務に着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着手とは主任技術者が業務の実施のため調査社員との打合せ又は現地踏査を開始することをい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