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子公司 样本条款

境外子公司. 指 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存续的由标的公司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境内子公司 指 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存续的由境外子公司直接控股的外商投资公司及上述外商投资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 七天深圳 指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44 家境外子公司,其中包括 19 家开曼公司、2 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18 家香港子公司、 1 家新加坡子公司、3 家德国子公司及 1 家奥地利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2 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列表。 境外法律尽调报告,上述境外子公司均为依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境外子公司没有因环保、用工等问题受到当地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其它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奥地利子公司Hotel 12 Management GmbH 存在一件未决的重大诉讼:Hotel 12 Management GmbH 已起诉 Ergo Versicherung,原因是业务损失和 2013 年 12 月 16 日火灾损毁艺术品更换,诉讼总金额为 109,695 欧元 加利息。法庭审理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7 日。除该等未决诉讼外,境外子公司不存在未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境外子公司. 境内子公司 烟 中 华 万 永 台 水 都 诚 迪 渔 海 船 船 发 业 龙 务 务 展 100% 100% 100% 100%
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境外子公司,该等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子公司. 根据林余律师事务所(L & Y Law Office)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就朗夫香港出具的《香港法律尽调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朗夫香港不存在任何业务合规问题。”“本所取得的查册结果及曾审阅的文件中并未显示朗夫香港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录,亦没显示朗夫香港曾于最近三年受到香港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 Gowling WLG (UK) LLP (Dubai Branch)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就朗夫迪拜出具的法律尽调报告(经山东秋实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翻译),“公司不存在任何被有权机关告知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未作为被告或被告发生任何未决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或行政 处罚案件;本公司没有破产或清算记录,也没有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破产或清算的事项。” 根据 GAN & ZUL 律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就朗夫马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LA 并无参与或牵涉在任何诉讼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调查事宜中,同时包括行政听证、查询、仲裁、调解或其他纠纷(不论是待定或被威胁)。”
境外子公司. 根据林余律师事务所(L & Y Law Office)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就朗夫香港出具的《香港法律尽调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朗夫香港的贸易业务不存在任何违反香港法律及法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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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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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 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正本 0 份,副本 0 份

  • 別 表 1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