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轉讓 样本条款

契約之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單位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之轉讓. 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第 10款:「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1 段)。廠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第 2 段)。」
契約之轉讓. 消費者因故不能拍攝婚紗時,得變更轉讓予第三人;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業者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消費者不得請求返還。 消費者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時,業者於契約存續期間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第一項指定人員離職或調職致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消費者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沒收定金或請求賠償任何費用。 業者可就消費者指定人員增加收取一定金額之指定費用。但因第二項情形消費者不願重新選定時,業者就其增加收取之指定費用應加倍返還。
契約之轉讓. 2021/9/30 98 ⚫ 契約轉讓,乃以第三人替代原契約當事人位置,也就是將原契約當事人的一切權利、義務移轉 給轉讓人。簡單地說,係契約關係主體的變更, 即由新的當事人取代原來一方當事人,契約關係的內容並不因而有所變動,就此點而言,可謂契約關係的同一性不變。 ⚫ 採購法基於招標公平性及對於廠商資格之要求,且為防範得標廠商得標後不自行履行契約而轉 由他人承作,坐收轉讓權利金,對於契約轉讓 有嚴格之限制。
契約之轉讓. 立約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實行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契約之轉讓. 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其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以之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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