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文字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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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藥品調劑合作契約, 勞務採購契約, Contract for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 Services

契約文字. 1.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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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Contract, Contract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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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動派遣採購契約, 勞動派遣採購契約, Labor Procurement Agreement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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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場地公開標租及冠名權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繁體字)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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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 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 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4. 本契約內所提及之名詞,其未定義者,依法令或業界公認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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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