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釋. 1.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文字內容為準。
2.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包含未來增訂及修訂之條文。
3. 本契約所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4.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契約解釋. 1.3.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均依日曆天計算,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
1.3.3 本契約所指甲方之「同意」,以書面同意為限。
1.3.4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1.3.5 本契約所訂之期限,均至該期限末日下午 5 時止,如期限末日為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第 1 日下午 5 時止。
契約解釋. 1.4.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4.2 本契約所指甲方之「同意」,以書面同意為限。
1.4.3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契約解釋. 一、 本約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契約解釋. (一) 本契約各條之標題不影響各條之內容,效力悉依各條之文字內容為準。
契約解釋. 1.3.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 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1.3.3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倘中、英文文意 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以中文為主。
1.3.4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特別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目、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應計入。
1.3.5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
契約解釋. 1.3.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1.3.3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本案申請須知或設定地上權契約另有規定或約定外,依下列方式為之:
1.3.3.1 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1. 日:指「日曆天」,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之。以「工作天」、「上 班時間」或「辦公日」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算入。其計算方式除本案申請須知或設定地上權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2. 月或年:均應依曆連續計算(參照民法第 123 條第 1 項)。其計算方式除本案申請須知或設定地上權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1.3.3.2 期間之計算:其起算、終止與延長,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契約解釋. 1.3.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3.2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或約定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並適用民法有關期間及期日之規定。
1.3.3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解釋之。
契約解釋. 1.4.1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依其內容而定,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解釋。
1.4.2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
1.4.3 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特別規定、約定或註明外,均依日曆天計算,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臨時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1.4.4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
契約解釋. 18.1 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另行以書面補充之,如有疑義應由雙方本友善互助之原則協商處理。
18.2 若書面補充約定與本合約相牴觸時,應以書面補充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