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受托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权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受托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准,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委托人权利. (1)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结算、投资、终止等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对工程规模、监理标准、规划监理、生产工艺监理和监理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权;
(2)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委托人提出的由监理人编制的文件;
(3) 有权对监理人作出的任何签认、确认及审核意见不予确认,并要求监理人重新作出签认、确认及提交审核意见;
(4) 当发现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监理人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委托人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三(3)日内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权利. 5.1.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的变更的审批权。
5.3.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否则监理人应按50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4.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五日内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5. 委托人有对监理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考核并评分的权利。
5.6.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人的人员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执行相关奖惩条款。
委托人权利. 4.1 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4.2 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 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4.4 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总负责人。
4.5 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 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7 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对受托人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工作重点、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提出明确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