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J21110065-9649
备案号:J21110065-9649
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T-16222006-220286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宏建基础实施建设有限公司(代建方)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代投标邀请) 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
三、获取招标文件 2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
五、公告期限 2
六、其他补充事宜 2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须知 8
一、总则 8
1.1 项目概况 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8
1.3 采购范围、时间要求和质量要求 8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8
1.5 费用承担 8
1.6 保密 9
1.7 语言文字 9
1.8 计量单位 9
1.9 踏勘现场 9
1.10 投标预备会 9
1.11 中标后分包 9
1.12 政府采购政策 9
二、招标文件 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
三、投标文件 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3.2 投标报价 13
3.3 投标有效期 13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3
3.5 备选投标方案 13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四、投标 13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
五、开标 1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4
5.2 开标程序 14
5.3 开标异议 14
六、评标 15
6.1 评标委员会 15
6.2 评标原则 15
6.3 评标 15
七、定标 15
7.1 确定中标人 15
7.2 中标结果公告 15
7.3 中标通知 15
八、质疑和投诉 16
8.1 质疑 16
8.2 质疑回复 16
8.3 投诉 16
九、合同授予 17
9.1 履约担保 17
9.2 签订合同 17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 17
10.1 收取方式和标准 17
10.2 收取时间 18
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 18
11.1 无效投标 18
11.2 废标 18
十二、纪律和监督 18
12.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18
1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9
12.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9
十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9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20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5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27
附表 2:符合性检查表 29
附表 3:评分标准 30
第五章 合同草案 32
第六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57
一、投标函 57
(一)投标函 5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0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1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62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64
二、报价文件 65
(一)开标一览表 65
(二)投标报价分析 66
三、商务文件 6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7
(二)资质证明文件 68
(三)业绩证明文件 72
(四)信誉证明文件 73
(五)人员配备方案 76
(六)其它商务文件 78
四、技术文件 79
(十一)其它技术文件 80
五、企业声明函 81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81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82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3
项目概况:
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 000 xxxxxxxxx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3 月 1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HBT-16222006-220286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1110065-9649
3.项目名称: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4.采购人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人民币 215 万元。
6.最高限价:人民币 215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其中,考核:150 万元;监理:65 万元)
7.采购需求: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
8.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6.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1.时间: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
(xxxx://xxxx.xxxxxxx.xxx:000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下载中心,下载
《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注未办理 CA 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售价:人民币 0 元
1.截止时间:2022 年 3 月 1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4 号会议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户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行号:308521015186
账号:12790 54338 10603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地 址:xxxxxxxxx 00 x武汉建设大厦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39713521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联系方式:027-878191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1.1.4 | 项目名称 | 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武汉市 |
1.1.6 | 项目内容 | 2022 年区级道路考核、维修养护项目监理服务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一年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4 | 付款方式 | 按时序进度付款,执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时间进度要求,具体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þ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1.9.1 | 踏勘现场 | þ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þ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1 | 中标后分包 | þ 不允许 ☐允许 |
1.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þ不接受 ☐接 受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þ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þ 服务类 ☐工程类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6% | ||
优惠措施 |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 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其他优惠措施:/ | |
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 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 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日 |
3.4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þ 不允许 ☐允许 |
3.6.2 | 实质性内容响应 | 投标人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五章对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应 响应,未响应将无法通过符合性检查。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3.6.5 | 装订要求 | 不适用 |
4.1.2 | 投标文件密封 | 不适用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7.1.1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
7.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1.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2.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3.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公告期限:1 个工作日 | ||
7.3.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8.1 | 质疑期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8.2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8.3 | 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9.1.1 | 履约担保 | þ 无 ☐有 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形式: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þ 由中标人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计取。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行号:308521015186 账号:12790 54338 10603 6.其他事项:中标人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 (1)开票单位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 (4)单位联系电话; (5)开户行及账号。 |
10.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讫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1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 “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足”,不包括本数。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þ”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采购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
应当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1.12.2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项目严格执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采 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12.3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确定项目是否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或其中的项目包段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4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中标(成交)供应商如将采购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的,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比例。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达到的比例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内容。
1.12.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3%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
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2.6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
面的优惠措施。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7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8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1.12.9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
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2.10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 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
1.12.11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12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2.13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五章 合同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 2.2 款规定办理。
2.1.5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2.2.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3.1.1 投标函及附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3.1.2 报价文件
(1)投标报价一览表
3.1.3 商务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资格证明文件
(3)业绩证明文件
(4)信誉、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5)商务偏离表
(6)其他材料
3.1.4 技术文件
(1)技术规格书
(2)技术偏离表
(3)服务方案
(4)其他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全部配件、服务、实施、培训、税费等涉及项目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人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投标人的风险。
3.2.2 本项目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各类材料、配件和人工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
3.2.3 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或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2.4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
将否决其投标。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招标文件规
定的责任。
3.3.3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5.1 投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四、投标
4.1.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密封完好。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1 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授权代表如不出席会议,则视为对开标程序和内容无异议。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介绍本项目招标的主要过程
(4)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启封投标文件、核验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
(6)唱标
(7)宣布评标安排及其他事项
(8)开标会结束
5.3.1 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异议的,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6.1.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7.1.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8.1.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属于其他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8.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8.3.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
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合同授予
9.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9.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9.1.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
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2.3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0.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2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l、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称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1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万元×0.8%=4 万元
合计收费=l.5+4.4+4=9.9(万元)
10.2.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招标代理服务费。十一、无效投标和废标
11.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十二、纪律和监督
12.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12.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2.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2.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2.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2.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2.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2.2.1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2.2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
害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3 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 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 2022 年武汉市区级道路考核、2022 年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监理服务两部分工作。
一是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 7 个中心城区和 3 个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区级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共涉及道路 1510 条。
二是 2022 年武汉市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监理服务。二、区级道路维修养护考核
1、考核对象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2、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区级道路主车道日常维修、区级人行道维修、区级道路应急维修等工作情况,其中区级道路包括辅道、支路、人行道、花坛、站卧石、井盖、树池等。每月对 1510 条道路全覆盖巡查不少于 4 次,对巡查发现的道路病害情况留下影像资料,并对留下的影像资料分类统计,当月抽取病害道路数量的 10%进行打分评定(原则上要求次月抽取道路应区别于上月)。同时需对上月抽取道路发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实施全面复查,按月度报送巡查、考核评分及复查结果,并编制巡查、考核评分及复查报告交于采购人。
3、考核工作范围
考核对象是武汉市的 7 个主城区和 3 个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考核道路数量如下表:
序号 | 行政区域 | 道路数量 | 每月巡查考核评分道路数量 | 对上月抽取破损道路抽查数量(比例 10%) | 对上月破损道路抽查情况进行复查数量 |
1 | 江汉区 | 115 | 115 | 12 | 12 |
2 | 硚口区 | 44 | 44 | 5 | 5 |
3 | 江岸区 | 231 | 231 | 23 | 23 |
4 | 汉阳区 | 182 | 182 | 18 | 18 |
5 | 武昌区 | 54 | 54 | 6 | 6 |
6 | 洪山区 | 202 | 202 | 20 | 20 |
7 | 青山区 | 287 | 287 | 29 | 29 |
8 | 东湖高新技术 开发区 | 180 | 180 | 18 | 18 |
9 | 东湖风景区 | 30 | 30 | 3 | 3 |
10 | 沌口高新技术 开发区 | 185 | 185 | 19 | 19 |
合计 | 1510 | 1510 | 153 | 153 |
4、考核工作要求
1)具有项目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及车辆:在职专业巡查人员不得少于 25 人、其中在职专
职驾驶员不低于 10 名;配备必须的考核车辆。
2)工作要求:每月通过暗访形式对武汉市的 7 个主城区和 3 个开发区(管委会)的区
级道路进行考核,每月全覆盖巡查不得少于 4 次,并对巡查发现的道路破损情况留下影像资料,当月抽取病害道路数量的 10%进行打分评定(原则上要求次月抽取道路应区别于上月)。同时需对上月抽取道路发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实施全面复查,根据武汉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各个区和管委会进行打分评定。按月度汇报巡查及抽查结果,并编制月度巡查报告交于武汉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道路病害时,须立即报武汉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
3)考核资料报送时间要求:每月 10 日前需完成巡查统计表及巡查报告;每月 15 日前需完成道路考核评分表及考核报告;每月 18 日前完成上月考核道路复查报告;未按上述时间报送考核资料,武汉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可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区级道路巡查情况表
序号 | 考核路段 | 归档编号 | 病害图片 (含周边标志性参照物) | 病害描述 | 病害位置 (定位 图) | 责任单位 (XX 区) |
1 | XX 大道XX 路至 XX 路 | 2021xxxxx x | 沥青或砼路面坑槽、翻浆、破碎板等,共 XX 处,约 XXX㎡。 | 定位拍照 图 | ||
2 | ||||||
区级道路合计 |
区级道路考核表
序号 | 考核路段 | 归档编号 | 病害图片 (含周边标志性参 照物) | 病害描述 | 病害位置 (定位 图) | 责任单位 (XX 区) |
1 | XX 大道XX 路至 XX 路 | 2021xxxxx x | 沥青或砼路面坑槽、翻浆、破碎板等,共 XX 处,约 XXX㎡。 | 定位拍照 图 | ||
2 | ||||||
…… | ||||||
10 |
区级道路考核(复查)表
序号 | 责任单 | 考核路段 | 归档编号 | 上月病 | 病害描 | 病害位 | 本月病 |
位(XX区) | 害图片 (含周边标志性参照物) | 述 | 置(定位图) | 害修复情况图片(含周边标志性参照物) | |||
1 | XX 大道XX 路至XX 路 | 2021xxxxx x | 沥青或砼 路面坑槽、翻浆、破 碎板等,共XX 处, 约XXX ㎡。 | 定位拍照 图 | |||
2 | |||||||
…… | |||||||
10 |
备注:上月考核发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全面复查修复情况(100%)区级道路考核统计表(责任单位(XX 区))
序 号 | 考核类别 | 病害类型 | 病害数量 | 排 序 | 备 注 |
1 | 车道日常维修 | 沥青或砼路面坑槽、翻浆、破碎板等,共XX 处,约 XXX㎡。 | |||
2 | 占道挖掘修复 | ||||
3 | 人行道专项整治 |
3)服务场所要求:因该项目涉及全市各区,为便于全面考核,不留死角,要求投标人
在武汉或在武汉设有常设办公地点。
三、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监理
工程地点:武汉市市级城市道路,包含二环线、三环线及 13 条放射线;
监理内容:对采购人下达的项目维修任务单,开展市级城市道路路面病害维修全过程施工监理;
监理目标:全年无安全事故,施工质量满足《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
《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技术规程》DB42/T1713-2021 及合同要求。
监理考核及工作要求
(1)配合采购人每年 2 次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若考核不合格,则予以罚款;
(2)每 2 周将内业资料交由代建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检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并于次月 5 日将检查结果及相关相关资料交由代建单位进行复审,根据检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4)每次开展道路日常(应急)维修养护作业前,督促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设置渠化设施,并对渠化设施进行验收,将验收结论发至工作群。
(5)依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要求对维修施工进行旁站,确保施工安全和维修质量,若我站或代建单位现场抽查,发现监理人员未按合同履职,则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和通报批评;
(6)监理工程师须详细做好监理日志,每月 8 日、22 日向采购人提供含有安全文明施
工、疫情防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等内容的监理半月报。
(7)每月 25 日,随施工单位一并报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整改通知单等监理过程文件送至代建单位留存;
(8)现场监理人员在路面病害维修前,须对现场渠化措施设施进行验收,并针对验收情况在微信工作群发表意见,同时在监理日志中体现;若渠化设施验收不合格,则不允许施工;
(9)每次开展道路日常(应急)维修养护作业前,落实项目经理部的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情况,并将安全员现场工作情况发至工作群。
(10)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维修前、后的防疫消杀工作,有施工现场负责人将水印照片发至工作群。
(11)每次开展道路日常(应急)维修养护作业前,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及防疫
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发至工作群。
(12)监理工程师须参与每处维修点位的验槽,并将切割后的几何尺寸填写至公示牌发至工作群,且照片须有水印(包含时间、地点、经纬度)。维修作业完成后,监理工程师须对维修后路面的平整度等指标进行验收,并将相关数据填写至公示牌发至工作群。
(13)为确保维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维修后第二天报送维修签证,现场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签证。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若审计审减超送审额的 10%,则按照合同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14)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代建方;
(15)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帐。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6)现场监理人员每次到达现场后,须在现场进行 GPS 打卡和自拍,维修完毕后,再次进行GPS 打卡和自拍,若有缺勤或被我单位或代建单位发现监理人员按时未到场,则按照合同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17)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工序对关键节点进行验收,并填写在公示牌上,在工作群
进行公示;
(18)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料,
并配合审计开展决算审计;
(19)对每个维修点位完成后,形成维修情况备案表,备案表要求记载维修前及施工全过程照片照片等信息材料。
(20)供应商派驻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与采购人共同开展工作,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
承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职。且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供应商确需更换监理人员,新更换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专业、资质等级、技术职称等内容一致或高于原资格条件,同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将拟更换的监理人员个人资料一并上传,经采购人面试合格、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21)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采购人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二、评标步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一)投标文件初审 1.资格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资格性检查表》。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详见《符合性检查表》。
(二)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 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 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 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 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是自然 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 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 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 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 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7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在《投标函》中承诺并加盖公章。 |
8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在《投标函》中承诺并加盖公章。 |
9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相关截图,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打印为准。 |
10 | 供应商应具备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 位名称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投标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
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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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价格评审 (10 分) | 投标报价 | 1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10%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12 条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评审 (30 分) | 业绩证明 | 15 | 供应商 2019 年 1 月至今承接过考核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 分, 满分得 15 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证明材料) |
12 | 供应商 2019 年 1 月至今承接过市政工程监理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 得 3 分,满分得 12 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证明材料) | ||
管理体系认证 | 3 | 企业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 1 分 满分 3 分。 | |
技术评审 (60 分) | 考核服务方案 | 6 | 根据考核的主要内制定服务方案,符合城市道路路面考核工作服务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内容详尽,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 6 分;服务方案不完全符合城市道路路面考核工作服务需求或结合实际情况不紧密,得 3 分;服务方案简略、有缺漏,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
6 | 根据项目特殊性,提出保密方案及措施,内容详尽可行、结合实际得 6分;内容简略,但基本完整,得 3 分;内容有缺漏,得 1 分;其他不得 分。 | ||
监理大纲 | 5 | 工程概况、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文明施工监督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可操作性,得 5 分;内容简略基本符合工程实际,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可操作性不强,得 3 分;内容有缺漏,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 |
4 | 进度控制、造价控制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结合项目实际,对进度、 造价控制有可操作性,得 4 分;不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或对进度、造价控制可操作性不强,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 ||
4 | 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结合项目实际,对两管一协调有可操作性,得 4 分;不完全符合工程实际需求, 或对两管一协调可操作性不强,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 ||
投入工作的仪 器设备及车辆 | 13 | 考核:满足考核要求的车辆,提供一辆得 1 分,满分 10 分。以提供车辆图片和所属行车证为准。 监理:满足监理要求的车辆,提供一辆得 1 分,满分 3 分。以提供车辆图片和所属行车证为准。 考核车辆与监理车辆不重复计分。 | |
2 | 监理:检测设备满足工程检测要求,得 2 分;不完全满足要求,得 1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项目团队 | 10 | 考核: 区级道路维修养护考核在职人员不得少于 25 人,得 5 分;在此基础上每 增加 1 人,加 1 分。本项满分 10 分。 (提供考核在职人员配置表和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有 |
1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 |||
10 | 监理: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级得 3 分,具有中级技术等级职 称得 2 分,具有初级技术等级职称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2 分,大专学历得 1 分,中专学历得 0.5 分,其他不得分。 2.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持证情况:取证率在 90%(含)以上得 3 分,取证率在 70%(含)-90%(不含)得 2 分,取证率在 70%(不含)以下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3.拟派人员专业配套得 2 分;专业有欠缺,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提供监理人员配置表、职称证、学历证、监理岗位证和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保证明) | ||
合计 | 100 |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仅供签订考核正式合同时参考,正式合同以甲方双方协商为准。监理合同参照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年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项目委托监理
合同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 年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监理 项目地点:武汉市市级城市道路,包含二环线、三环线及 13 条放射线
项目规模:二环线、三环线、十三条辐射道路的高架桥路面以及与之衔接的地面主线快速路段路面(专指快车道路面,不含收费桥梁以及人行道、绿化工程、路灯、伸缩缝、窨井、防撞栏等相关附属设施,下称“市级道路”),不包含在建,未移交以及保修期内的市级城市道路,项目总投资约 3000 万元。工作范围详见下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建设规模 | 规划主线面积 (万平方米) | 维修主线面积 (万平方米) |
一 | 环线 | 全长 139 千米 | 657 | 657 |
1 | 二环线 | 长 48 千米,宽 60 米 | 162 | 162 |
2 | 三环线 | 长 91 千米,宽 80 米 | 495 | 495 |
二 | 十三射 | 全长 104.2 千米 | 484 | 292.2 |
1 | 长丰大道(二环 线~三环线) | 长 7.3 千米,宽 60 米 | 21 | 21 |
2 | 汉江大道(北三环 线~墨水北路) | 长 15.0 千米,宽 60 米 | 91 | 75.2 |
3 | 姑嫂树路(三环线~二环线) | 长 3.3 千米,宽 60 米 | 8 | 8 |
4 | 武汉大道(解放大道~三环线) | 长 7 千米,宽 60 米 | 29 | 29 |
5 | 江北快速路(二环 线~三环线) | 长 7.6 千米,宽 60 米 | 45 | |
6 | 中山路—友谊大道 (梅家山立交~三 环线) | 长 17.5 千米,宽 60 米 | 94 | 9 |
7 | 欢乐大道(徐东大街~三环线) | 长 7.1 千米,宽 60 米 | 16 | 16 |
8 | 雄楚大街(尤李立 交~三环线) | 长 10.1 千米,宽 60 米 | 65 | 19 |
9 | 珞狮南路(雄楚大街~三环线) | 长 6.4 千米,宽 60 米 | 24 | 24 |
10 | 白沙洲大道(梅家山立交~三环线) | 7.5 千米,宽 60 米 | 25 | 25 |
11 | 龙阳大道(墨水湖北路~三环线) | 5.4 千米,宽 60 米 | 21 | 21 |
12 | 国博大道(墨水湖北路~三环线) | 长 5.5 千米,宽 60 米 | 18 | 18 |
13 | 墨水湖北路(龙阳 大道~三环线) | 长 4.5 千米,宽 60 米 | 27 | 27 |
总投资: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 年江北片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资金约 万元, 年江南片市级城市道路路面日常(应急)维修养护资金约 万元(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 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二) 本合同标准条件;
(三) 本合同专用条件;
(四)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的地方以专用条款为准。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 经办人: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邮编: | 邮编: | |||
电话: | 电话: | |||
本合同签订于: | 年 | 月 | 日 |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项目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 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 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 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
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项目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竣
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选定项目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
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相关条款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
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3、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和有关的项目合同。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1)本合同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
(2)根据本项目施工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理。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产生工作内容的变化(如实施内容的增减、范围变化等),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完成己方工作内容。
2、工作内容:
(1)按本项目的施工范围负责对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负责对
相关合同、信息、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做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制定本项目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经委托方审核后组织实施。
(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向委托方书面通报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
(4)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未答复则视为不同意。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监理人的总监为 ,现场监理人员 名,监理人在进场前将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使用的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租房等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其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工程损失、工程费用增加或质量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最高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2、不按照《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
[2016]4 号)相关规定执行,可对监理人进行违约经济处罚。
2.1 监理人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与投标时的承诺不一致或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罚款,累计三次仍未整改落实到位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监理合同。
2.2 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罚款。
2.3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超出兼职范围现象,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罚款,同时要求监理人整改到位。
2.4 监理工程师未负责对承包人项目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进行考勤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1000 元罚款。
2.5 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同时监理人应按要求提交委托人。
2.6 监理人未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到位的, 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3000 元
罚款。
2.7 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开工条件、相关资料以及报送的开工报告进行审核或不符合条件签发,施工单位开工的,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8 监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未对施工单位自查或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落实并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9 按规定必须旁站监理的岗位,每缺岗一次以 1000 元违约金(旁站项目详见《监理
旁站项目细则》)。
2.10 监理人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进行监理,未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填写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1000 元罚款。
2.11 监理人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交通疏导方案及
相关检查、调度会议工作要求落实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12 监理人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理职责范围内未配合解决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13 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和操作资规证书等情况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14 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核查的,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15 监理应按要求熟悉项目清单,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考核,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施工质量,考核成果随同计量支付月报一并上报,若不认真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则以监理人 2000 元/次的罚款。如属于监理人员个人原因要求监理人撤换当事人。
2.16 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以监理人 2000 元/次的罚款,同时要求补做有关试验;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达不到要求,
以监理人 1000 元/次的罚款,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正有误的有关资料。
2.17 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无故超过 24 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监理人一次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以 3000 元/次的罚款,如属于监理人员个人原因的,要求监理人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
2.18 监理人对于非隐蔽工程,监理人参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出现审计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情况及未对施工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无验收意见的,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19 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度结算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监理人应根据合同、规范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现场签证是否成立进行核实,若监理工程师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等资料的错误未予以纠正,则以监理人 5000 元/次的罚款并承担相应
责任。
2.20 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未对实施情况进度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未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1000 元罚款。
2.21 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提出明确复查意见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1000 元罚款。
2.22 监理人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合同约定或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未责令停工或整改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23 由于监理人督促、监管不力,造成施工单位项目进度未按照目标(阶段)工期完
成,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24 监理人未对工程量清单实际完成量、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直接签署了支付意见,造成超进度支付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 2000 元罚款。
2.25 监理人未按有关程序对设计变更、超合同的工程量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初审,虚列工程造价,给予监理人 3000 元的处罚。
2.26 在日常的检查中,在同一施工段两次发现同样施工质量问题的给予批评,第三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以 3000 元罚款。
2.27 在监理职责范围内,监理人应协助配合甲方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与工程相关
的各类投诉事件。
2.28 因监理原因月度验收未能达到质量目标,且监理人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签字确
认的,甲方将给予监理人 10000 元处罚。
2.29 因监理人监督管理不力,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主控指标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而定给予监理人合同价 3000-10000 的处罚。
2.30 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实行半年度的工作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主要考核内容为监理工作执行力、工程检查频率、检查深度、检查效果、监理资料的完整性,监理协调能力、会议组织情况、工作配合度,对施工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即时性和处理效果等。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考核办法)。出现一次不合格的,要求监理人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监理人 2000元罚款。
2.31 审核道路维修养护结算资料时间节点:在每月 25 日前完成当月道路维修养护结 算资料,并在当月 26 日交至审计单位审查。若监理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结算审核逾期,则处以 1000 元/每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费计算方法:
(1)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监理费中标金额(含税)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审计后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设工程管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取后下浮 %核算监理费用,并包干使用。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按下列第 二 种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 他:
1、监理考核及工作要求
(一)每年 2 次对项目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若考核不合格,则予以罚款;
(二)每 2 周将内业资料交由代建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检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依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修施工进行旁站,确保施工安全和维修质量,若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现场抽查发现监理人员未按合同履职,则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处罚和通报批评;
(四)每月 25 日,随施工单位一并报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整改通知单等监理过程文件送至代建单位留存;
(五)现场监理人员在路面病害维修前,须对现场临时交通组织措施进行验收,并针对验收情况在微信工作群发表意见,同时在监理日志中体现;若临时交通组织措施验收不合格,则不允许施工;
(六)为确保维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维修后第二天报送维修签证,现场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签证。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若审计审减超送审额的 10%,则按照合同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七)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八)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现场监理人员每次到达现场后,须在现场进行 GPS 打卡和自拍,维修完毕后,再次进行GPS 打卡和自拍,若有缺勤或被我单位或代建单位发现监理人员按时未到场,则按照合同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十)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工序对关键节点进行验收,并填写在公示牌上,在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
(十一)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
料,并配合审计开展决算审计;
(十二)对每个维修点位完成后,形成维修情况备案表,备案表要求记载从巡查、报审
到施工并附巡查照片、现场维修照片、维修完成后照片等信息材料。
二、其他要求
(一)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四)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收到项目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0、审查项目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本项目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2、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3、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4、经委托人同意,签发项目暂停令和复工令;
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6、按月度结算资料编制周期进行验收;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类资料,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8、参加月度验收,签署月度验收意见;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月度结算资料及进度款申请并报委托人;
20、编制、整理项目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此下无正文)
武汉市区级道路考核服务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年武汉市区级道路考核服务项目委托方: 项目受托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考核工作委托合同委托单位: (简称甲方)受托单位: (简称乙方)
委托人 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受托人
对武汉市的 7 个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 2 个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 个风景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共 10 个行政区范围内的道路病害以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022 年武汉市区级道路检查考核二、项目范围
考核对象是武汉市的 7 个中心城区和 2 个开发区、1 个风景区,具体考核道路数量如下表:
序号 | 行政区域 | 道路 数量 | 每月巡查考核评分道路数量 | 对上月抽取破损道路抽查数量(比例 10%) | 对上月破损道路抽查情况进行复查数量 |
1 | 江汉区 | 115 | 115 | 12 | 12 |
2 | 硚口区 | 44 | 44 | 5 | 5 |
3 | 江岸区 | 231 | 231 | 23 | 23 |
4 | 汉阳区 | 182 | 182 | 18 | 18 |
5 | 武昌区 | 54 | 54 | 6 | 6 |
6 | 洪山区 | 202 | 202 | 20 | 20 |
7 | 青山区 | 287 | 287 | 29 | 29 |
8 | 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 | 180 | 180 | 18 | 18 |
9 | 东湖风景区 | 30 | 30 | 3 | 3 |
10 | 武汉经济技术开 发区 | 185 | 185 | 19 | 19 |
合 计 | 1510 | 1510 | 153 | 153 |
三、工作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区级道路主车道日常维修、占道挖掘修复、区级人行道专项整治、区级道路小单应急维修、社区道路维修等工作情况,其中区级道路包括辅道、支路、人行道、花坛、站卧石、井盖、树池等。每月对 1510 条道路全覆盖巡查不少于 4 次,对道路病害情况留下影像资料,并对留下的影像资料针对考核对象分类统计,当月抽取病害道路数量的 10%进行打分评定(原则上要求次月抽取道路应区别于上月)。同时需对上月抽取道路发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实施全面复查,按月度报送巡查、考核评分及复查结果,并编制巡查、考核评分及复查报告交于采购人。
四、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项目中标通知书
4.2 合同书;
4.3 合同条款;
4.4 合同范围和条件;
4.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本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的对 7 各中心城区、2 个开发区、1 个风景区等 10 个行政区范围内的区级城市道路维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委托人” 。
(3)“受托人” 。
(4)“考核组”是指受托人派出展开本工作的全部组成人员。
(5)“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派出履行本工作的考核组牵头责任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本工作范围和内容。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本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本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受托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
工作,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工作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本工作需要的考核组及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 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规划,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考核工作之前应告知受托人其工作费用由武汉市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支付。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本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受托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考核工作
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给予协调的事宜予以答复,为受托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权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作相关的全部文件。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必要辅助性帮助。
受托人权利
第十六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委托人影响公正公开公平结果的权利。
(2)正常获取报酬的权利。
(3)对工作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被考核区域不配合检查,不出具相关资料的行为予以扣分。如果有此严重影响了被考核单位的评分排名,则由被考核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受托人提出,双方的争议且在书面提出后仍未取得一致时,按受托人意见办理,有关事实材料,受托人需全程记录。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对受托人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工作重点、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提出明确要求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受托人考核组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时提交相关工作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受托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工作职责,或与被考核区域串通给委托人或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立即纠正并更换相应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不良影响的责任。
受托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工作合同有效期。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因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导致工作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受托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合同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工作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
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工作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
引起的受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考核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条 在委托工作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考核工作时,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作的完成时间可予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因解除
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作义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一周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一周内发出终止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作报酬
第三十五 条 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作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支付考核工作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受托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委托工作范围以外的考核组人员外出考察,其费用支出由受托人自行
解决。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受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四十条 受托人不得接受任何被考核区域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受托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 受托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版权属委托人。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部分 专用条件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工作依据: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有关国家标准规范;
3.《2019 年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二条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工作范围:武汉市的 7 个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 2 个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 个风景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共 10 个行政区范围内的道路病害以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工作内容:
(1)巡查和复查区级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及社区道路的路面病害,井盖破损或下陷,站卧石缺损,伸缩缝损坏和隔离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破损情况等,除在建工地周边的区级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外(横向到边,纵向左右各 50 米范围):
1)区级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项目:
道路出现沉陷、坑槽、痈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剥落、啃边等病害。 2)检査井出现井周破损、井盖下沉、缺失等情况;
3)雨水篦子存在破损、堵塞、积水等情况;
4)伸缩缝、隔离护栏、站卧石出现破损等情况;
5)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6)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考核内容包括区级道路路面的病害造成车辆和行人安全隐患的考核,区级道路主车道日常维修、占道挖掘修复、区级人行道专项整治、区级道路小单应急维修、社区道路维修等实施过程中情况的考核,其中区级道路包括辅道、支路、人行道、花坛、站卧石、井盖、树穴等。
(2)收集当月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到道路维修的各项正面负面新闻;
(3)每月 10 日前需完成巡查统计表及巡查报告;每月 15 日前需完成道路考核评分表及考核报告;每月 18 日前完成上月考核道路复查报告;
(4)配合委托方做好对市级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情况上报的及时性进行监督,以及对市级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完工后的情况是否及时上报进行跟踪。
(5)配合委托方做好关于武汉市区级道路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情况的重点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要求
1、具有项目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及车辆:在职专业巡查人员不得少于 25 人、其中在职专
职驾驶员不低于 10 名;配备必须的考核车辆。
2、工作要求:每月通过暗访形式对武汉市的 7 个中心城区和 2 个开发区、1 个风景区的区级道路进行考核,每月全覆盖巡查不得少于 4 次,并将道路破损情况留下影像资料,当月抽取病害道路数量的 10%进行打分评定(原则上要求次月抽取道路应区别于上月)。同时需对上月抽取道路发现的路面病害情况实施复查,根据考核办法对各个区和管委会进行打分评定。按月度汇报巡查及抽查结果,并编制月度巡查、考核报告交于委托方。
3、考核资料报送时间要求:每月 10 日前需完成巡查统计表及巡查报告;每月 15 日前需完成道路考核评分表及考核报告;每月 18 日前完成上月考核道路复查报告。
4、处罚措施:受托人未按委托人规定时间要求报送考核资料,委托人可做出相应经济
处罚,每超期一次委托人可在委托报酬中扣除 1000 元。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无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三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代表 , 联系方式:
受托人的代表 , 联系方式: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受托人提供如下设施:无;受托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的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第八条 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报酬: 1、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含税包干)。
2、支付时间与金额:按季度支付;其中,4 月份支付 1、2、3 月份费用;7 月份支付 4、5、
6 月份费用;10 月份支付 7、8、9 月份费用;12 月份支付 10、11 月份费用;12 月费用待次年人大会议通过市级财政预算下拨到位后支付。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无
封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投 标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投标邀请 ,签字代表(姓名、 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档一份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
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承诺与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4.我公司承诺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5.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6.我公司若有幸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则我公司承诺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结果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逾期未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我公司上报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承担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名单之风险。
其它承诺:如有,可自行填写。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接受本招标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
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4.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5.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单位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印刷体)
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其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此项必填)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
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企业类型 (大型、中型、小型、微 型) | |
投标总价(万元) | |
服务期限 | |
备注 |
说明:
所有价格用人民币表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 ||||
总计 |
注:1、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一)开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
2、供应商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栏目内容对应填写,若需增加栏目内容,请
在栏目 “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企业资质 | 1.等级: | 2.证书号: | 3.发证单位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有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金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时间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传 真: | 电网 | 话:址: | |||
开户银行 | 名 | 称: | 账号: | |||
资金情况 |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 |||||
经营范围 | ||||||
组织结构框图 | ||||||
备注 |
说明: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表》的要求,逐项提供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1.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
关联企业情况: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
□有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
□有
。
投标人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
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2.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 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3、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
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
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业主名称 | 业主联系人及 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
附件:信用承诺书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
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2
号)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执业资格 | 职称 | |||
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 | |||||
主要经历和业 绩 | 工作起止时间 | 经历及主要业绩 | |||
说明 |
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拟投入项目人员
编号 | 姓名 | 拟安排工作岗位 | 学历 | 职称/执业资格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年龄 |
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根据《评分标准》技术评审部分的要求,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不填报。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
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