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资格. 3.1.1 委托人保证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
3.1.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计划中出资金额在 300 万以下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 50 人(含)。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委托人资格.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2)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资格. 5.1.1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评估和承担信托计划 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 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