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费用. 各方约定,丙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人民币 300 万元。
委托管理费用. 是对乙方以自身管理能力促进所托管店铺经营业绩提升的奖励性费用,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市场行情和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委托管理费用. 1. 各方同意,托管期内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费用为:2021 年度委托管理费用固定值,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其后每一完整管理年度的委托管理费用基数为人民币 120 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与丙方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挂钩。该等委托管理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2. 每一完整管理年度委托期内,乙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与丙方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联动。若丙方未能实现年度经营目标,则乙方按丙方实际完成比例,获 得同等比例的基本报酬;若超额完成经营目标,在获得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再按丙方利润总额超额目标部分的百分之五提成,获得额外报酬,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获得的年度报酬的总金额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若丙方出现亏损,则乙方获得零报酬。
3. 各方同意,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各方需将委托管理费用支付完毕。
4. 各方同意,因本托管协议之合理必须,由乙方派驻的为丙方生产、经营及管理事务进行工作的人员,其相关费用应当计入丙方经营成本。
委托管理费用. 3.1 本协议各方同意,中国海外发展就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服务,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3.2 委托管理费用主要是作为支付中国海外发展高管提供优良指导和监督以提升各托管公司的业务营运管理, 该等费用按年计算并按年支付。受制于第 3.4 条, 委托管理费为每家托管公司每年港币 100 万元及使用中国海外发展现有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托管公司(“知识产权使用方”)每年营业额的 1% (“委托管理费”)。由各托管公司向中国海外发展或中国海外发展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按第 3.5 条支付并承担。
3.3 中国海外发展同意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海外发展现有的品牌及现时中国海外发展所拥有之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商标) 发展托管公司的房地产项目。
3.4 中国海外发展每年因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收取的委托管理费的最高限额为港币 10,000 万元。
3.5 每年的委托管理费应由委托管理费支付方于下年的 3 月 31 日前存入中国海外发展或中国海外发展指定的全资附属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6 受制于第 9.2 条,如于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i) 任何托管公司已注入或出售给中国海外发展及其附属公司;或
ii) 任何托管公司 90%以上销售面积的物业已交付买家。 则就该托管公司而言,该托管公司的委托管理将终止。如发生上述情况,该托管公司委托管理的终止将不影响其余托管公司根据本协议条款下之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费用. 3.1 在托管期间,福建智度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或亏损均由甲方按照其在福建智度所享有的权益比例享受及/或承担,乙方作为受托管理人不直接享有或承担福建智度的经营成果。
3.2 甲方在托管期间内每年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1) 若福建智度未盈利之前,托管费用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乙方因行使托管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 若福建智度盈利之后,托管费用按照福建智度净利润的 10%收取托管费,且托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3.3 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国家政策变化、标的股权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委托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管理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委托管理事项为无偿。
委托管理费用. 乙方对甲方上述委托管理提供有偿服务,依据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确定的市场定价原则,本协议项下托管服务费用按照乙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当年平均人工成本乘以服务人数另加 10%管 理费的方式计算。乙方于下年年初统计上年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平均人工成本及为甲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人数,计算上一年度为甲方提供委托服务的费用数额。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数额签证认定后,于下年第一季度末前支付上年托管服务费用。
委托管理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委托管理费为 20 万元/年;由甲方于协议签署之日起每
委托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费用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每次交纳委托管理基金时一并收取或从委托人交纳的委托管理基金内直接扣除。 受托人一次性收取委托管理基金的 %作为委托管理费,在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后,受托人为委托人建立保障基金账户。本合同期内,委托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增加委托管理基金,受托人对于新增加的基金收取 %的委托管理费。 如委托管理费为直接从委托管理基金内扣除,受托人将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按委托人要求的比例或金额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若委托人未作要求的,余额将计入公共账户)。 本合同续签时,受托人保留调整委托管理费用比例的权利。
委托管理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委托管理费为 50 万元/年,其中协议签署之日所属当年 的委托管理费为 20 万元;由甲方于协议签署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当年的委托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