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租賃期限長90日;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其有效期應較本契約到期日至少長 90 日。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本契約到期日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90 日。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 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預定服務完成日另加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 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 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廠商應於 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