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样本条款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转账或工程保函(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 2%(本市信用良好的壹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中标价 1%缴纳)(四舍五入到万元),若采用银行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工程保函,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保函或保单形式:保函或保单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 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转账)、银行支票、汇票【根据金市 建综〔2017〕95 号规定,允许施工企业选择金华(区域)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区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金华市的银行 和保险公司; 2、 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2%(四舍五入到万元)。若采用现金 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 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则在中标通知书发放 15 日历天内,提交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保函、保单,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扣除各项违约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转账或工程保函(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2、 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工程保函,在 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设计费中扣除。保函或保单形式:保函或保单有效期须至服务期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 效前重新办理。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由中标人基本帐户汇到采购人提供的帐户)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电汇、转账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历天内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如不及时缴纳,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按计划工期节点,延误 1 天扣履约保证金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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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 103 年 6 月 30 日以前(□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 應。

  •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本案需求規 範說明書、投標須知及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等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履约验收 30.1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组织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 履約標的品管 (一) 廠商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 履约金 合同包1(骨灰寄存架):本合同包不收取

  •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