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工地管理 Clause in Contracts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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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 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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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 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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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查核;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 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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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 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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