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工期 样本条款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辦理契約變更追加新工作項目之新單價,須先參酌契約單價分析表中以相同細項編製單價分析表,無相同細項者應參酌市場行情制訂,提送工程司審定或轉報甲方核定。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 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非歸責於乙方之因素(因施工廠商工程延宕),而延長工程期限(不含變更設計之延長工程期限),其延長期間之工程監造服務費,甲方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監造服務費撥付廠商(延長期限不足一個月者不計): 延長期間之工程監造服務費=本契約規定之各項工程監造服務費x(各項工程延長時間/各項工程契約原始規定期限)x (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但甲方如正式通知停止施工時,則不計給延期服務費。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監造服務費: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建造費用之計算得以原工程契約價金扣除第 3 條第 2 款
工程契約工期.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如變更設計已增加建造費用,則延長工程期限所致增加監造服務費不得重複計算。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