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工程查驗 Clause in Contracts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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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 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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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機關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查驗,機關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機關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查驗,雙方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6. 廠商為配合機關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7.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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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 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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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 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 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 將不符約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 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除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處置外,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 /工程司應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 位/工程司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基地當地相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 廠商提出申請,並依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工程施工中之查驗,廠商(適用於營造業者之廠商)應遵守營 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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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廠商應配合監造單位補作查驗,如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應處以該未經查驗部分價金之 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其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查驗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派員查驗,機關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接管或其他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做成紀錄。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2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向機關請求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廠商為配合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 7.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 8. 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於營 造業者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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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 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監造單位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 第 3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6.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7.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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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廠商應配合監造單位補作查驗,如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應處以該未經查驗部分價金之 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其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查驗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派員查驗,機關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接管或其他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做成紀錄。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2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向機關請求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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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 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廠商應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派員查驗,機關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接管或其他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做成紀錄。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2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向機關請求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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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廠商應配合監造單位補作查驗,如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應處以該未經查驗部分價金之 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其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機關得 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查驗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派員查驗,機關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接管或其他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做成紀錄。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2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得向機關請求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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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必要之檢(試)驗程序;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或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廠商應配合監造單位補作查驗,如其結果符合規定者,應處以該未經查驗部分價金之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其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查驗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辦理查驗,機關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接管或其他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做成紀錄。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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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頇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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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 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 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 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 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 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 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 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工程司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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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查驗,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查驗,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因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6. 廠商為配合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機關委託之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7.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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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查驗.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 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造單位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 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 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單位查驗,為維持工作正常進行,監造單位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並記錄存證。 5. 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6.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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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