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移交 样本条款

工程的移交. 2.1、 工程移交甲方前精装修所有范围内(含精装甲分包、甲供材)看管等所有责任及损毁、灭失等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若物品丢失、损坏,由乙方按照购买同种类及同品质产品的重购价进行赔偿。 2.2、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日内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事宜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自移交之次日起,工程由甲方负责管理。 2.3、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天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及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及精保洁,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另派人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2.4、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自身的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原因 (含甲方延期付款等)而拒绝交付工程。如乙方拒绝移交工程的,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乙方每日需向甲方按照合同总价 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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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条件付の入札 予決令第72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一般競争に係る資格審査の申請を行った者は、競争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資格を有すると認められること又は指名競争の場合にあっては指名されることを条件に入札書を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当該資格審査申請書の審査が開札日までに終了しないとき又は資格を有すると認められなかったとき若しくは指名されなかったときは、当該入札書は落札の対象としない。

  • 目的及目标 长者地区中心的最终目标是使长者能继续在社区过着健康、受尊重及有尊严的生活,强化他们积极及有所贡献的角色,并凝聚公众力量,共同建立一个关怀长者的社区。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

  •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违约与赔偿 10.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 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0.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 (1) 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 (2) 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3) 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4) 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4 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 28 日内答复,如果在 28 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5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6 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 3 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7 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 工程地点 重庆市璧山区健龙小学校校内。

  • 商务部分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仲 裁 合 意 書 工事名 工事場所 令和 年 月 日に締結した上記建設工事の請負契約に関する紛争については、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建設業法に規定する下記の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の仲裁に付し、その仲裁判断に服する。 管轄審査会名 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 [管轄審査会名が記入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は建設業法第二十五条の九第一項又は第二項に定める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を管轄審査会とする。] 令和 年 月 日 発注者 印 受注者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