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依据 样本条款

结算依据. 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结算依据. 甲方审核签认的检测数量、甲方认可的变更签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等。
结算依据. 甲方审核签认的施工图纸、甲方认可的变更签证、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文件等。
结算依据. 以分项单价和实际采购的服务验收为计算依据。
结算依据. 项目完成后,供应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清单计价方法编制结算价。人工费和机械费执行施工同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信息价格》或市场价计算。其中,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的材料价应根据施工期间市场的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下浮,实际下浮率报甲方审定。工作量按实结算。供应商应提供经采购方确认的竣工图、每批次到院的绿植清单或完成工作量确认单、验收报告等作为计量依据。采购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结算依据. 按甲方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同步结算。
结算依据. 甲方机构与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完成上一自然月的对账工作,由甲方机构与乙方业务代表通过邮件或在对账单上签字或加盖业务章进行确认。 按照双方邮件或书面认可的《对账单》(由上月出报告单的实际数量和金额构成)进行结算。
结算依据. 1. 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将按照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根据投标人申报的投标清单中的相应价格,由审计进行结算;如工程发生变更,变更部分需按合同价同比例下浮。投标清单中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投标项目中没有的项目或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的项目特征与实际作品有差异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按照控制价编制依据确定的单价,经招标人(审计人)审核后按投标下浮比例同比下浮。
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及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投标项目相同的,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类似的可参照中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变更;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套用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截止到2022年2月底的相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并下浮后由审计确认,相应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镇江市工程造价信息》执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甲方核价,核价材料不参与下浮,工程量按经甲方批准的图纸或经甲方确认的签证按实计算,如变更部分无法套用江苏省计价表,则以双方议价的形式确定该部分的价格。最终以签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以审计审定为准。 水电费结算方式:水电费在结算时,原则按定额含量扣除水电费用;如现场有安装水电表且实际产生费用高于定额含量费用,则按实扣除费用。 如在招投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现中标单位存在不平衡报价,甲方保有对投标、中标单位予以废标、重新核价、处罚金等处理方式的权力。 如果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年度维修工程需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提交3份合格的竣工资料,其余工程均需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3份合格的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周将罚款500-1000元。
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际结算电量; 2. 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购网交易合同)电量、电价和电费; 3. 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时,需提供上下调电量、电价和电费,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者盈余等信息; 4. 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5. 售电公司的零售交易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