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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样本条款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 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甲方委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12.2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工作。 12.3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12.4 负责本系统项目建设及整体联动,负责处理好与其他项目实施单位的协调。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单项组织的规定,并遵守甲方国家队的相关纪律。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乙方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担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2. 应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3. 应接受甲方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4. 配合甲方及时核实数据。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 乙方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提供体育科技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严格遵循GCP要求及研究方案进行本次临床研究。若有证据表明因乙方擅自违背试验方案或者常规流程操作致使受试者人身遭受损害的,由乙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并召开研究启动会起__个月内完成共约__例有效病例的临床观察并提供填写完整的病例报告表(CRF),如因受试者数量不足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试验的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适当延长研究期限。 3 试验进行中或结束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监查员或稽查人员出示与本临床试验有关的全部临床研究资料(包括原始病例记录、CRF、化验报告及其它检查报告等),以便完成对该试验的监查与审核。 4 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若受试者发生与本临床研究相关的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乙方应对受试者进行积极的治疗,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 乙方在收到申办者数据处理单位对病例报告表的询问表后,应及时提供反馈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一周。 6 乙方在收到统计分析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分中心小结表。 7 如有需要,乙方负责参加NMPA专家审评会,并按GCP要求保存试验相关资料。临床研究结束后,协助甲方整理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协助甲方解答主管部门或数据统计部门对本临床研究提出的各项疑问。 8 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未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包含本临床试验信息的文章等。 9 乙方负责根据GCP要求,保存本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保存期限到期后,甲方可继续选择由乙方进行有偿保存或是由乙方自行销毁。 10 负责试验用药品的保存并对临床试验现场使用的试验用药品有管理责任,保证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应的储存条件,避免发生药品损毁、变质等导致药品无法使用的情况,临床试验过程中因乙方人为因素或责任心原因致使试验药物污染、毁损、灭失等而影响后续试验使用的,则乙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付的药品,乙方不得将其用于实现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及时提供入组患者的病例报告表,接受甲方监查员的监查,对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适宜整改的应在后续试验中避免。 12 临床研究结束后负责整理临床试验所有相关资料,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分析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甲方依据该报告进行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因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4.1 乙方派出的监理人员,在甲方“向阳红 58”船恢复性修理改装工程现场监造组的领导下,按相关公约、规则、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面负责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工程周期,工艺以及试验试航,检验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4.2 乙方应按约定,将监理组成人员至少包括:船体、轮机、电气、涂装等专业人员以及监理组负责人名单提交甲方;监理组负责人应在本工程开工之前,尽快组织熟悉本工程图纸,以及本工程所选用的规范、工艺技术条件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较为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船检、船东和船厂。 4.3 了解船厂或施工方的组织机构设置、管理模式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熟悉船厂及施工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检查核实施工人员的资质与持证情况;核查设备、原材料的进场入库等情况;检查核实船厂或设计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并及时报甲方同意,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4.4 审核船厂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进行工程实验、检验与工程验收;当甲方与船厂或相关方,发生争执或争议,或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证实材料。 4.5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监理组负责人每月5 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较大工程项目的开工、完工、检验、或其变化,或较大事件的发生,乙方监理组负责人应及时向甲方做出专项书面报告;本工程结束时,应向甲方提供总体监理总结报告。 4.6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所派出的监理人员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及时提供所需要的有价值的咨询意见,依法维护好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人员的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赔偿,但累计赔偿数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除去税金),但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则按实际损失额为追偿目标。 4.7 乙方监理人员使用的由甲方或通过甲方所提供的设施、物品、以及乙方人员所持有的本工程及其相关的所有图纸资料文书等,属于甲方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上述的设施物品和图纸资料等,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人员。 4.8 乙方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 止后,均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依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泄密责任的权利。 4.9 乙方的责任期通常为本工程的施工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本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则本合同的有效期将随之延长,直到本工程完工交船为止。 4.10 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对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内容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作为甲方实践教学基地,认同甲方实践计划,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研究工作,经与甲方商定后共同组织实施。 2. 乙方为甲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提供条件保障: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代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7) 及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3. 乙方应指定人员作为本企业(单位)的主要安全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规模达到相关法规要求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 4.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 乙方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用途,并对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6. 乙方应对所承租物业(包括物业内附设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若因维护保养不及时,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对承租物业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装修、修缮或其他零星工程等,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需改动墙体、消防设施等涉及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装修应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原建 筑承重构件;不得擅自减少安全出口数量和总宽度;不得封堵逃生窗;不得违规搭建。 对按有关规定须取得规划、建设、施工等批文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取得相应批文;零星工程需按规定到社区(或物业公司)报备;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乙方必须在(试)营业、使用前取得相应批文,并将相关报备回执或验收合格证等消防资料复印甲方存档。 因经营性质所需,对承租物业需增加相应消防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增设,并负责对该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 7. 乙方对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物业进行转租的,乙方应与次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在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备案。 8. 经甲方同意,乙方对承租物业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满足相应安全生产要求: (1) 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或修缮的,应确保工程符合国 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损害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 在承租物业内进行临时搭建工程的,不得占用物业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3) 临时占用、挖掘承租物业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对施工过程、现场防护、材料堆放等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 方需临时占用、挖掘乙方承租区域道路、场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9. 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限期整改措施或扣除相应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 (1) 将作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安全距离不足,存在“二合一”或“三合一”现象; (2) 在物业内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物业结构安全的活动; (3) 不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安全出口标志,封闭、堵塞物业安全出口; (4) 不按规定健全完善物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未按期检测、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 不按规定健全完善物业电气设施设备以及维护其正常使用,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等其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 违法违规在物业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 (7) 违法违规进行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和 排放; (8) 安装、使用无生产合格证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9) 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动用明火,不得在厂房、 生产车间及其他禁烟场所吸烟; (10) 不得在承租物业室内(包括楼梯间、走道等)停放充电自行车、电瓶车等; (11) 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用途; (12) 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中现场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3)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10.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11. 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组织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数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13. 乙方负责对承租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自动喷淋、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14. 乙方若涉及特种作业,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得无证上岗、无证操作。 15. 乙方若涉及危险作业,应严格按危险作业相关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