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CGTD//JD-2015-A2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桩)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FCGTD//JD-2015-A2
需方: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供方:防城港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6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甲方)承包人: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桩)工程地点:防城港区 12 泊位陆域
工程内容: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设计施工图纸仅 PHC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施工。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设计施工图纸仅 PHC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部分的施工(含截桩)。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 年 4 月 12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4 年 6 月 16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5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达到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格 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佰肆拾伍xxx陆捌角贰分
(¥: 6450336.82 元 )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8、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合同生效
9.2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9.3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发包人: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 18 号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 48 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x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 法规和规章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制订的《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最新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有效的设计文件。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购置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
4.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 5 天后提供一式伍份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另订 职务: 另订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全过程中, 代表发包人进行技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督;对不符合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做
法,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增减调整、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的延长及经济洽商等必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认可才有效,其余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的权利,履行合同的约定的发包人职责。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姓名: xxx 职务: 项目经理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7 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开工 7 日 前将水、电接至距施工现场 100m 内。办理施工用水、用电开户及其发生的费用、电讯线路接通的费用由承包人解决。工程实施阶段产生的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前提供, 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 7 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7 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7 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且在开工前应完善深化施工组织设计,以达到保证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完成施工任 务的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 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_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 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并落实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 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场内的垃圾及杂物由承包人 清理,做到工完场清,保持场地日常的清洁xx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城港务集团有限 公司等的规定要求,做好安全xx施工工作 。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提供 详细的施工方案;每次在达到形象进度 10 日前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已完工作量报告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各二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于收到之日起 7 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于群体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提交给工程师
10.3 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表和完工时间表。
13.1 承包人承诺:在工期延误,无法按时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队伍进行补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13.2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2.1 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13.2.2 非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6000 元整),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9.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 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仲裁。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按现行法律、规范规定和通用条款第 17 条规定执行,其它另行协 商确定。
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双方另签订施工安全合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承包合同 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除另有约定外均按原单价结算。
23.2 管桩的结算长度:管桩的结算长度只算入土桩长(送桩的空桩长度不计算);遇管桩高出地面 1 米以内的桩,结算工程量按实际桩长计算;遇管桩高出地面 1 米以上的桩,结算工程量=入土桩长(米)+1.0(米)。
23.3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漏 项、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风险。
23.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误差、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不适用投标时的中标单价的新增项目,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系数 0.9 计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相应项目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根据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4.1 本工程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 35% 。
2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开工且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 14 天内。该保函为国有商业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120 天。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款工程量在达到形象进度后,工程师应于收 到承办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每个月(周期 30 天)实际完成进度的工程量计算支付,每次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清单工程量报价表中项目实际工程量的 85%(材料已进场,但施工未完成的项目或数量不得报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甲方审定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清算退还余额(无息)。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无 。
27.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 无 。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 本工程用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选用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每批次管桩进场时,承包人必须递交该批次管桩出厂合格证、合格检验报告给发包人现场代表,经发包人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一起组织验收合格,并共同签字确认同意使用后才能使用该批次桩,否则由承包人无偿返工。
28.1.2 本工程钢板桩尖用钢材选用柳钢或攀钢或武钢或昆钢生产的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29.工程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调整,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
行。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按合同有关约定及参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行。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 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归档竣工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 15 日前提交 5 份。
32.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 4 份。
32.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本工程要求一次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审核完毕,送交
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33.3 工程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审批后 6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至其总额的 95%。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5.1.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35.1.3 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3 条的约定履行而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
35.1.4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 6000 元。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
部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 5%。此项违约金 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35.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甲方指定的合 理期限内返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25 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 采取第 _协商_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_工程所在地_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_ 无 。
39.1 双方关于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约定:
(1)6 级以上的地震;
(2)12 级以上持续 2 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 3 天的大雨;
(4)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
(5)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3 天的严寒天气;
(6)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39.2 双方关于工程竣工后遇到不可抗力的约定: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x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 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担保方式: 电汇或转帐或国有商业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120 天)。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有关提供履约担保金额通知后 5 天内把履约担保金额电汇或转帐到发包人帐户,或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1.3.2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且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全部撤离现场后 7 天内,招标人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44.合同解除条件:
44.1 承包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
44.2 不能在合理的计划工期内完成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44.3 现场施工设备或已进场材料或现场作业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工期进度计划的需要,且在发包人催告后 5 天内仍未能增加相应的施工设备或材料或作业人员的。
44.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含顺延工期)未能完工。
44.3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44.4 将本工程的工程违法分包及转包的。
因上述原因之一双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有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正本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双方各执肆份。
x工程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方指定工程师核实签字并按发包方规定的审核权限确认才有效。
本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报价表(合同价格表)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桩)施工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桩)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因承包人负责施工的筒桩产生不均沉降超过设计图纸或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导致上部结构开裂或倾斜的;(2)因承包人负责施工的筒桩产生不均沉降超过设计图纸或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导致安装在上部结构的管线发生断裂或歪斜的。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由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5%。
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 1 年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清算返还保修金余额给承包人(无息)。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桩)施工合同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