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授權. (客戶證券)
27.1 客戶授權本公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就有關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一切證券抵押品:-
(a)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認可財務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及/或
(b)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本公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及/或
(c) 根據該條例所界定之證券借貸協議運用該等證券抵押品, 根據該條例項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 條執行而毋須通知客戶。
27.2 客戶承認,根據常設授權就該等證券抵押品進行借出、借入或寄存而由客戶應付或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代價,將由獨立協議釐定。
27.3 鑒於本公司同意根據本第 27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本公司行事而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本公司賠償並確保本公司不受損害。
27.4 客戶根據本第 27 條發出之常設授權,可以掛號郵件向本公司事先發出之一(1)個月書面通知,並於客戶全數償付本公司之債務後撤銷。
27.5 本公司根據本常設授權就借入、借出或寄存之該等證券抵押品一直向客戶負責,直至常設授權根據本第 27 條正式撤回為止。
27.6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本公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27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本公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27.7 客戶明白,該等證券抵押品可能受第三方之留置權所約束,而向客戶退還該等證券抵押品可能須於履行該等留置權後,始可作實。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29.1 客戶授權民眾證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自任何賬戶轉撥資金並支付予任何以客戶名義於民眾期貨開立的賬戶(反之亦然)作買賣及/或結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毋須通知客戶。
29.2 鑒於民眾證券同意根據本第 29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民眾證券行事而針對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民眾證券賠償並確保民眾證券不受損害。
29.3 客戶根據本第 29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可於客戶正式簽署書面通知及客戶將書面通知正式送達民眾證券前五(5)個營業日撤銷,條件為該撤銷不會解除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有關民眾證券在該期限屆滿前根據常設授權執行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
29.4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民眾證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29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民眾證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 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常設授權. 3.1 客戶的證劵常設授權
3.1.1. 在不影響中信建投已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的前提下,客戶特 此授予中信建投客戶的證劵常設授權是關於保證金賬戶內的證劵 或證劵抵押品的處理。客戶同意中信建投可(全權及絶對酌情地,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
(a) 根據證劵借貸協議使用任何該等證劵或證劵抵押品;
(b) 就任何向中信建投提供的財務通融向另一獲授權的財務機構存入任何該等證劵抵押品作為抵押品;
(c) 向任何獲承認的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劵交易的中間人存入任何該等證劵抵押品,作為中信建投履行及清償其交收義務和責任的抵押品;及
(d) 在中信建投於證劵交易的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以及在中信建投於其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過程中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根據上文第3.1.1(a) 、(b)及
常設授權. 客戶同意按照本公司指定的形式給予本公司不時要求的常設授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b)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常設授權. 本人吾等明白於本人吾等全部清還所有有關債項後,「本公司」將會繼續有責任向本人 吾等交還沒有產權負擔的相等證券。
常設授權. 18.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18.2 客戶授權本公司可行使、及明確同意,根據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第 5.6 及 5.7 條與款項有關的權利
18.3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詳列於本第 18 條以下。
18.4 就由於客戶之指示經本公司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客戶授權本公司將客戶的證券存放於期權結算公司,作為期權結算公司抵押品。
18.5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 18.2 及 18.4 條的行動。
18.6 客戶同時確認:
(a) 此賦予本公司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該等獨立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及
(b)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本公司為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本公司之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18.7 客戶明白客戶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本公司須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客戶的證券退回客戶。
18.8 受第 18.10 條指明按照客戶款項規則或客戶證券規則(視乎何者適用)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書之日起計有效。
18.9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帳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他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14 日起計。
18.10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常設授權. 18.1. 就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服務而言,當《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或《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對其適用:
(a)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❹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❹非屬於國泰君安證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
(b)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
(i) 組合或合併任何或全部帳戶(不論其為何種性質及不論其為個別地或聯合地持有),國泰君 安證券可向該等帳戶和在該等帳戶之間轉移任何數額之款項,以解除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 的義務或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責任是確定或或然的、主要或附帶的、有擔保或無擔保的、共同或分別的;及
(ii) 從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c)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詳列於本第 18 條以下。
(d) 就由於客戶之指示經國泰君安證券進行的任何美國證券交易,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將證券存放於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作為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抵押品。
(e) 客戶確認❹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第 18.1(a)、(b)、(c)及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23.1 閣下授權弘富投資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自任何賬戶轉撥資金並支付予任何以閣下名義於弘富投資開立的賬戶(反之亦然)作買賣及/或結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毋須通知客戶。
23.2 鑒於弘富投資同意根據本第 23 條行事,閣下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弘富投資行事而針對弘富投資或弘富投資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弘富投資賠償並確保弘富投資不受損害。
23.3 閣下根據本第 23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可於客戶正式簽署書面通知及客戶將書面通知正式送達弘富投資前五(5)個營業日撤銷,條件為該撤銷不會解除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有關弘富投資在該期限屆滿前根據常設授權執行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
23.4 閣下進一步同意,倘弘富投資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23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弘富投資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 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常設授權. 授權盈立證券不需事先通知或取得的確認及/或指示可酌情動用款項的全部或部份作買賣海外證券之用、符合交收或按金要求及或其他用途:
i. 將任何數額之款項支付/轉往客戶於盈立證券的賬戶及/或任何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的期貨賬戶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作客戶買賣海外證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適用);及/或
ii. 從盈立證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設立之一或多個獨立賬戶及在任何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獨立賬戶或於該等賬戶之間來回調動;及/或
iii. 訂立外幣兌換合約,適用於當日或之前為了購買海外期貨合約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適用)而需要將資金轉換為其他貨幣,此等兌換合約按盈立證券慣例並以市場匯率訂立。訂約時間由盈立證券酌 情決定。 客戶謹此同意如盈立證券及海外經紀人及/或結算公司,因執行本常設授權書而可能蒙受任何損失,客戶會就有關損失作出彌償
常設授權. 8.1 客戶特此確認,並授權本公司在客戶(「客戶協議書」第一部份)「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第10 條項下的常設授權,支付客戶款項予創市証劵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