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减值补偿 样本条款

应收账款减值补偿. 标的公司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应收账款余额在2021 年8 月末应全部收回, 未收回部分应收账款余额应从 2020 年实现净利润中等额扣减,如因扣减应收账 款余额,导致 2020 年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补偿义务人将予以补偿,应收账款 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截至 2020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截至 2020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标的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余额在 2021 年 8月末未收回金额)÷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Related to 应收账款减值补偿

  • 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TML 公司控制权结构如下图:

  • 契約内容 第1条 受注者は、頭書記載の調達物品(以下「物品」という。)を、頭書記載の納入期限 (以下「納入期限」という。)内に納入し、発注者に引き渡すものとし、発注者は、その契約代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 利息。

  •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三、

  • 知的財産権 著作権の帰属等)

  • □檢(試 驗由廠商依機關指定程序辦理: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納入契約價金,由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8.0860 7.2774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9.1414 8.2273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8.6057 7.7451 经充分考虑华北制药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7.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30,804,72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 7.25 元/股。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