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支付 样本条款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延缓支付.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延缓支付. 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延缓支付. 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放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延缓支付. 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或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于具体措施实施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并于 实施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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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