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賬戶. 1. 如閣下沒有遵守以下各項,本行不負責任何損失:
(a) 請用中文或英文以不能擦除的墨水筆或原子筆填寫支票。
(b) 閣下將小心妥當地填寫支票,更勿以可易於更改、方便欺騙或偽冒的方式或方法填寫支票。在填寫金額時,將大寫及數字每個字盡量緊密及靠左邊填寫,勿留有空間可作加插。在大寫金額後加上「正」字。只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銀碼。在支票下方的空間是供本行使用,應予留空。
(c) 請以閣下的全簽確認任何更改,本行不負責因不易察覺的更改所造成的損失。如果閣下在開出支票時沒有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或者如果閣下開出支票的手段或方式可能有助於更改、欺詐或偽造,閣下將對所有損失負責。
(d) 抬頭人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士的支票,應付款予該位人士或獲其背書支票的另一位人士。「劃線」支票將不會以現金向持票人支付,而
往來賬戶. 18.1 無利息
往來賬戶. 2.1 支票簿申請與交付 常規空白支票將由銀行免費提供,或按銀行不時訂定之費用收費提供。當客戶申請支票簿時,客戶必須於由銀行提供的申請表上簽署,而其簽名和/或印章應與存於銀行檔案中的簽名和/或印章相同,而客戶亦可採用銀行所認可的其他方式申請。銀行可酌情拒絕發出支票簿。如果客戶並非親自申請,銀行可酌情決定將支票簿交付給申請表持有人,或通過郵遞或專人遞送至客戶於銀行記錄中最後為銀行所知的地址、營業地點或註冊辦公地點,對於因任何遞送方式而造成的延誤或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往來賬戶. 2.1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否則往來賬戶的結餘並無利息。
2.2 倘若本行給予閣下臨時透支,閣下承諾將透支全數連同按本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償還予本行。
2.3 閣下於本行開立往來賬戶時,將獲發給一本支票簿。支票簿必須於任何時刻均妥為保存,如有需要,應予鎖藏,以杜絕被非法獲取的情況。
2.4 在申領支票簿時,閣下須先行填妥並簽署支票簿申請表,遞交本行或以本行接納的其他方式申領。本行可自由裁量拒發支票簿。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協議,本行將按記錄所示的通訊地址以郵寄方式或其他本行絕對自由裁量認定的方式,將新支票簿送交閣下。如因任何遞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誤或遺失,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2.5 閣下於收到新支票後,應在使用前核對支票上印示的序列號碼、戶口編號及於支票簿上載印的閣下姓名,並核對支票數目。如有異常的情況,應立即通知本行。
2.6 支票須以由本行指定的型式根據由本行制定的條款及細則簽發,並且只適用於指定的戶口。
2.7 倘若已簽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被竊或難以尋獲,閣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2.8 倘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發支票,請刪去「或持票人」等字樣,支票亦應加上平行的雙橫線。
2.9 閣下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並同意不使閣下簽發的支票有機會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特別是,但不限於:
(i) 在簽發支票時,金額大寫及數字須在票面適當位置清楚填寫,並應緊貼左方位置,使其難以加插文字或數字;
(ii) 在大寫之後應加「正」字結尾,數字只能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及
(iii) 所有支票必須以不能擦掉的深色墨水或原子筆或印表機或支票機以中文、葡文或英文填寫或繕印,支票的簽名必須與簽字式樣相同。
2.10 閣下同意及確認倘或支票上有不易通過合理謹慎而察覺的塗改或增添而引致任何損失,本行毋須對此承擔責任。
2.11 任何於賬戶內未有足夠或已結算的款項情況下簽屬的支票將不會被兌現。任何不按簽字式樣簽署、不完全簽妥、有技術性錯誤、圖改而未有全簽名確認、破損、未到期或過期的支票均不會被兌現。有關退票的合理費用將借記閣下的支票賬戶。
2.12 閣下須以清晰及毫不含糊的指示,於支票實際支付前,通知本行廢止支票,並清楚說明有關支票的號碼。倘若閣下:
(i) 除支票號碼外,尚能提供除有關支票號碼之外的其他資料,本行不負責確保該等其他資料與憑號碼辨認的有關支票的資料相符;及
(ii) 如閣下只能提供有關支票的其他資料而非有關支票的號碼,本行並無責任採取任何行動。惟本行可自由裁量執行該指示,但毋須就此承擔責任。
2.13 倘若本行無法鑑定廢止付支票指示的真偽,本行在並未與閣下做出相反的特別安排下,毋須採取任何行動。惟本行可酌情執行本行憑誠信相信是由閣下發出的指示,而即使該指示為虛假、不正確、不清楚,本行亦毋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2.14 如往來賬戶結清或註銷,客戶必須將所有未使用過之支票交還本行。
2.15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本行按月寄交閣下結單一份,如賬戶在前一個月內無款項提存,本行可能不會向閣下寄交結單。倘若閣下超過一個月沒有收到結單,須立即通知本行,本行會按客戶要求,寄發結單副本。
往來賬戶. 2.1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否則往來賬戶的結餘並無利息。
2.2 倘若本行給予閣下臨時透支,閣下承諾將透支全數連同按本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償還予本行。
2.3 閣下於本行開立往來賬戶時,將獲發給一本支票簿。支票簿必須於任何時刻均妥為保存,如有需要,應予鎖藏,以杜絕被非法獲取的情況。
2.4 在申領支票簿時,閣下須先行填妥並簽署支票簿申請表,遞交本行或以本行接納的其他方式申領。本行可酌情拒發支票簿。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協議,本行將按紀錄所示的通訊地址以郵寄方式或其他本行絕對酌情認定的方式,將新支票簿送交閣下。如因任何遞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誤或遺失,本行毋須承擔責任。
2.5 閣下於收到新支票簿後,應在使用前核對支票上印示的序列號碼、戶口編號及於支票簿上載印的閣下姓名,並核對支票數目。如有異常的情況,應立即通知本行。
2.6 支票須以由本行指定的形式根據由本行制訂的條款及細則簽發,並且只適用於指定的戶口。
往來賬戶. 8.1 本行將會提供空白支票。當客戶需要支票簿時,客戶必須按照其授權書,以本行檔案所記錄的相同簽署、圖章及/或印章以及簽署安排,簽署由本行所提供的申請表格。假如客戶並非親自申請,本行可酌情決定將支票簿交付客戶的獲授權代表,或將支票簿以郵遞或專人送遞的方式轉交至客戶的註冊地址,所涉費用由客戶負責,可由本行從客戶的任何賬戶扣除。
8.2 收到支票簿後,客戶應小心點算支票的數目及檢查支票簿上所列印的賬戶號碼及序號,以確保並無分歧,並且應閱讀支票簿封面內頁上所列印構成本條款及條件一部分的條件。支票簿應時刻妥善鎖藏,以免遺失或被竊。
8.3 客戶不應預先簽署空白支票。支票上凡經塗改之處必須由出票人在經塗改之處旁邊全簽認證。客戶不應使用簡簽及縮寫(因其可易於假冒),但如之前已就此作出安排則除外。客戶同意,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被判定須就支票在未經授權下所作的塗改引致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以及本行應有權兌現即使被如此塗改的支票,並據此從賬戶扣款,但該等塗改按理須並非明顯或可察覺的。
8.4 所有支票必須以不可擦除的墨水或原子筆填寫。支票或給予本行的其他指示必須按照客戶的授權書 ,以就賬戶在本行檔案上所記錄的相同簽署、圖章及/或印章以及簽署安排簽署。假如任何支票或任何指示上的簽署看似與本行檔案上的客戶簽字式樣或其獲授權代表的簽字式樣不符或該支票或指示並非按照客戶的授權書及任何有關的獲授權簽署安排簽署或發出,本行應不須兌現該支票或按該指示行事。
8.5 客戶應以謹慎的態度開出支票並且同意不應以可能使支票被塗改或可能助長欺詐或偽造行為的任何手法及/或方式開出支票。客戶同意在簽發支票時:
(a) 應將透過郵遞、速遞或經由他人送交的任何支票上的 ⎡或持票人⎦ 字樣刪除並劃線;
(b) 填寫金額(大寫及數目字)時字與字間應盡量貼近並緊靠左欄,以免留有空間可加插其他金額;
(c) 在大寫金額後填寫 ⎡正⎦ 字;
(d) 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支票的數目字金額。
8.6 假如已簽署的支票遭遺失或被竊,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向本行匯報支票遭遺失或被竊。有關通知書應以本行檔案所記錄的相同簽署、圖章及/或印章以及簽署安排妥為簽署及附加停止兌付該支票的指示。假如該支票被竊,客戶亦應向就近的警署舉報。假如本行在收到停止兌付的指示前已兌現有關支票,本行應不須對客戶負上法律責任。假如遺失任何空白支票,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並要求註銷有關支票。客戶提出的任何撤銷支票的指示必須包括有關支票的號碼、收款人的姓名/名稱及金額和日期的完整及準確的資料。如所有該等資料與所提交兌現的支票上的資料完全相符,本行方會遵照該等指示。客戶同意就本行因不支付提交支票而可能產生的所有合理損失及費用,對本行作出賠償。
8.7 有關本行基於或因為依據遭遺失、被竊、非法使用、以欺詐手段塗改或偽造的支票或其他文件付款而引致而並且因本行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行為而導致本行可能妥為招致或支付的所有合理申索 、要求、行動、損害賠償、費用、損失、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款項,客戶同意對本行作出賠償並不時使本行獲得賠償以及同意本行有權就此從任何賬戶扣款以作補償。
8.8 本行應將填寫不當的支票、經擅自塗改的支票、期票、過期支票或附有本行認為將損害有關各方的任何分歧的支票退回有關代收銀行。本行保留權利,因退回支票而收取合理的手續費並向客戶追討因退回支票而引致本行所產生的任何開支。
8.9 假如開出任何支票的賬戶存款不足,本行不須兌現該支票,但如已另行協定特別透支安排則除外。假如本行批出暫時透支安排,客戶應承諾向本行退還所透支的全部款額連同其應計利息,利息按本行所訂明適用於在其通常業務運作中向顧客所批出的透支安排的利率或本行與客戶所協定的其他利率計算。本行保留權利就每張拒絕兌現的支票收取由本行酌情釐定的收費。
8.10 就停止支付支票或撤銷來自客戶的指示而言,客戶應支付本行不時訂明的費用及收費和本行所產生的其他實付費用。任何該等費用、收費及開支的詳情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及在本行在香港的所有分行展示。
8.11 存入賬戶的抬頭支票必須以客戶為受益人妥為背書。以第三方為抬頭人所開出並如此背書的支票可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承兌存入,但不得影響本行有權向客戶索償因上述承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客戶應承諾須按要求立即向本行全數退回因本行容許客戶開出未結算支票或因本行背書該等支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蒙受的任何損失。
8.12 除非另行同意,往來賬戶的存款結餘均無利息支付。
8.13 本行保留在以下情況下徵收費用的權利:
(i) 假如在本行開立的任何往來賬戶每月平均結餘(按本行所釐定)低於本行不時釐定的金額,本行有權按其不時釐定的金額收取額外銀行手續費及
(ii) 假如按本行判斷,任何往來賬戶並無活動或在本行的待領結餘賬戶中有結餘,本行有權按其不時釐定的金額收取定期服務費。
8.14 本行應以合理的謹慎態度處理保管及提交客戶所提交的代收支票,但在本行本身沒有疏忽的情況下 ,對於因支票被遺失或銷毀或延遲提交而引致客戶所蒙受的損失,本行不須負上法律責任。在支票由任何獲妥為授權辦理提交代收手續的第三方保管的期間內,支票如有遺失或銷毀或延遲提交,本行不須因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因支票遭遺失或銷毀或延遲提交而引致的任何相應損失,本行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往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