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文. 獲許可人只可純粹為了於該活動經營售賣及推廣准售商品的業務而使用准用範圍, 並須確保准用範圍只會用作該用途。 獲許可人不得使用准用範圍作任何其他活動。
一般條文. 本公司的高級職員須包括總裁、秘書及司庫,亦可包括董事會主席、董事會副主席、行政總裁、一名或以上副總裁、首席營運官、首席財務官、一名或以上助理秘書及一名或以上助理司庫。此外,董事會可不時挑選具備必要或適宜權力及職責的其他高級職員。本公司的高級職員須每年由董事會選舉,惟行政總裁或總裁可不時委任一名或以上副總裁、助理秘書及助理司庫或其他高級職員。各高級職員可任職至其繼任者選出且符合資格為止,或至其亡故或按下文所定方式辭任或罷免為止。任何兩個或以上職務(總裁及副總裁除外)可由一人同時🖃任。董事會可酌情不填補任何職務空缺,惟總裁、司庫及秘書職務除外。選舉高級職員或代理人本身不得就本公司與高級職員或代理人之間創設合約權利。
一般條文. 12.1 私下知悉協議。除非本協議另行明確指明,並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無權利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為免存疑,對本協議的修訂無需得到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同意。
一般條文. 20.1 本協議就其主題包含雙方之間完整的協議,並取締雙方就有關事宜之間所有之前的協議及了解。
20.2 本協議應與 Xxxxxxx 與使用者之間的保單、合約或業務條款(如適用)及我們的私隱政策一併閱讀,如有矛盾的情況,保單、合約、業務條款及私隱政策應優先生效。
20.3 各方均確認和同意它並非依據或依賴本協議明文規定以外的任何表明、保證或其他規定而簽訂本協議。因此,法規或普通法暗示的所有條件、保證或其他條款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是被明確地排除的。
20.4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被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完全或部份無效或無法執行,則本協議餘下的條文應保持全部效力及作用。
20.5 使用者不得將本協議中他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分包或交予受託人。Xxxxxxx 可轉讓本協議中其任何權利或義務。
20.6 如使用者由超過一名個人組成,他們的責任是連帶的。
20.7 Hansard 沒有或延遲行使其根據本協議的任何權利並不被視為放棄該權利;Hansard 放棄追究使用者對本協議的任何違反不應被視為 Xxxxxxx 放棄追究使用者其後違反相同或任何其他條文。
一般條文. 6.1 就任何網上或互聯網服務而透過使用正確之用戶登入名稱及私人密碼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應被視為已獲閣下妥為授權,而所產生之一切交易應對閣下具約束力。
6.2 本行可將本行之電腦系統所接獲閣下之指示視為閣下意圖發出之指示。
6.3 在閣下之電腦上所顯示之交易及訊息僅供閣下參考之用。
6.4 閣下承認,網上或互聯網服務乃提供作為一種額外服務或渠道,以接收閣下之指示,並且不應被視作取代其他獲接納之發出指示方法。若無法提供電子服務,閣下將會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發出指示。
6.5 透過網上或互聯網服務發送之訊息應被視為如同由發送人以書面作出及簽署一樣。雙方放棄任何權利對透過任何網上或互聯網服務訂立之合約基於其以電子方式訂立而提出異議。
6.6 閣下與本行之間透過任何網上或互聯網方式訂立之合約乃在香港及於本行以其電腦系統最終確認(顯示交易編號)閣下發出指示之時訂定。假如閣下沒有收到該項確認,閣下必須隨後在本行網站查核。
6.7 本行可隨時按其絕對酌情權, 在毋須發出通知、毋須承擔法律責任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之情況下, 以任何方式暫停、取消、撤回或更改任何網上或互聯網服務、操作方式、任何每日截止時間、指示之任何最低或最高款額、任何每日上限、提供服務之時間或任何其他事項。
6.8 網上銀行服務章則在附加於且無損本行之適用協議、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銀行服務協議(如適用)及賬戶章則之情況下適用。
一般條文. 租用人應確保所有在活動現場的人士須遵守以下條件及條款:
(a) 租賃協議;
(b) 任何由香港政府及有關當局於任何時間訂立並適用於使用場地中的法規;
(c) 此使用條款;
(d) 因應不同活動而適時修訂此使用條款的內容;和
(e) 因應不同活動而適時修訂任何特別條款。
一般條文. 5.1 央行可容許最近獲認可的UCITS從其獲認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寬免於第2.3至2.12段、第4.1及第 4.2段的規定,條件是該等UCITS必須遵守分散風險的原則。
5.2 若任何子基金因其無法控制的原因或因行使認購權而超逾本文規定的限額,該子基金必須充分考慮到其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在其銷售交易中以補救該情況作為首要目標。
5.3 任何子基金、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均不可就下列各項進行無備兌出售交易﹕ - 可轉讓證券; - 貨幣市場工具; - 集合投資計劃(CIS)的單位;或 - FDI。
5.4 每一子基金可持有輔助性流動資產。
5.5 任何子基金均不會購入貴金屬或代表該等貴金屬的證書。這並非禁止任何子基金投資於主要業務是關於貴金屬的公司發行的可轉換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一般條文. 1201. (a) 在交易所參與者與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建立電子接駁(「接駁」)前,須訂立一份形式由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期交所-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協議。
一般條文. 3.1.1 我們只會爲機票上指定的乘客提供運載服務,幷可能會要求您出示相應的身份證明。
3.1.2 有些以折扣票價銷售的機票僅可得部分退款或不得退款。您應選擇最適合您需要的票價,幷 考慮購買保險,以保障您因故取消機票時可能遭受的損失。
3.1.3 除適用的法律或公約所規定外,假如您持有上述第 3.1.2 條所述的機票,且完全未使 用,而 您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成行,如果您立即通知我們幷可提供該不可抗力的證據,我們會在扣除 合理的行政費用後,向您提供一筆相等于不可退款票價金額的信用額,以備您日後乘搭我們 航班之用。
3.1.4 由我們或授權代理人發出的機票無論何時都是我們的財産。如果您的機票由另一家航空公司 或其代表所發出,該機票則爲發出該機票的航空公司的財産。
3.1.5 除非使用電子機票,否則您應當出示有效機票,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票聯和所有其 他未使用 的乘機票聯和乘客票聯,方可乘搭飛機。再者,如果所出示的機票已損毀,或被我們或授權 代理人以外的人士所更改,您將無權乘搭飛機。若使用電子機票, 該機票必須以您的姓名發 出,且您能出示相應的身份證明以顯示您是機票所示的人,否則無權乘搭飛機。
3.1.6 如果您的機票(或其部分)遭到遺失或損毀,或者您出示的機票未包括乘客票聯和所有未使 用的乘機票聯,則應您要求且受承運人規則所規限,如當時有可查證及足够證據證明您所搭 航班的有效機票確已發出後,我們會爲您發出新機票來替代該機票(或其部分)。但是,您 必須與我們簽訂協議,保證補償我們因該機票被誤用而招致我們或另一承運人蒙受必需和合 理産生的費用或損失,最高不超過原機票的價值。我們不會向您申索賠償任何因我們的疏忽 而引致的損失。發出機票的承運人可能會就提供此服務收取合理的行政費用,惟有關機票遺 失或損毀乃因發出機票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而引致的情况除外。
3.1.7 除適用的法律或公約所規定外,如果您未能提供第 3.1.6 條所要求的必需證據,或您沒有簽 署有關向我們賠償費用和損失的協議,則發出機票的承運人可要求您爲補發機票繳付最高不 超過機票票價的全費。如果原先發出機票的承運人證實該遺失或損毀的機票在其有效期届滿 前未被使用,則可辦理退款。如果您在有效期届滿前找回原本的機票,上述退款會于您將其 交回發出新機票的承運人時辦理。
3.1.8 除非我們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要求轉讓您的機票,否則您不可將機票轉讓他人。如果有權持該機票乘搭飛機的乘客以外的人士持此機票乘搭飛機或接受相關退款,我們不會承擔向其提供運載服務或進行退款的責任。如我們需要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要求 轉讓您的機票,您必須:
(i) 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出示您已符合適用法律要求及有權轉讓您的機票的證明;
(ii) 于您的出發日前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發出有關您有意轉讓機票的合理通知;
(iii) 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提供您希望轉讓的乘客的全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iv) 將您的機票交給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及
(v) 支付我們在轉讓機票時所産生的合理費用。
3.1.9 機票是有價的,您應當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謹防遺失或被盜。
一般條文. 修改條款 1.10 為: 假如您不是最終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 所」) 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衍生工具 ( 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 ) 最初發指示的最終負責人:
(a) 您同意於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提 供最終受益人及最初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的詳細資料( 包括身分、地址及聯絡資料);
(b) 您於上文 (a) 的協議將會在本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及
(c)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發出指示人士身處香港境外,您確認此等條文根據有關的境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