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式 样本条款
征收补偿方式. (一)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
1.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1)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 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按49平方米发放)。
(4)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在改造区域内回迁安置。
(2)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自地块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之日起24个月内。
(3)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 偿。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涉及居民个人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临时建筑、房屋附属物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 非住宅房屋补偿
1. 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 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 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 未经登记的房屋
1.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2. 用于房屋生产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根据结构成新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给予评估。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采用货币化补偿,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征收补偿方式. 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非住宅用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工业用房等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