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文件的澄清 样本条款

征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征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提问截止时间前,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征集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答疑澄清文件作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2.2.2 潜在供应商在本项目征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征集文件提出质疑的,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后就征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征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征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征集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征集人对征集文件予以澄清。 2.2.2 征集文件的澄清将在本项目征集文件发布的同一媒介以澄清公告的形式发布,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各潜在供应商且不需供应商确认,如有遗漏,后果自负。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征集文件的澄清. 3.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时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任何要求对征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采机构,集采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下载征集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集采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征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征集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征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投标资料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 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征集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征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征集文件的澄清. 各潜在供应商对征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投标须知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征集文件的澄清. 17.2.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以电子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申请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申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申请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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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投标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