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在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给付第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 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 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 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豁免保险费”责任。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前10年)”(若选)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特定疾病保险金”、“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中度疾病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罕见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必选责任. 2.2.1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 超过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2.2.1.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见 8.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必选责任. 2.1.1 一般护理保险金
(1) 如果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 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 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 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2) 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1.2 疾病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必选责任. 乳腺恶性肿瘤复发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1)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必选责任. 1.3.1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1完成接种2用于防疫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3(不包含新冠肺炎,“新冠肺炎”定义见“7.1 新冠肺炎定义”)的疫苗4后,发生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5接受相关治疗,对被保险人的如下医疗费用,我们根据补偿原则6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自接受住院7治疗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
必选责任. 1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