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 样本条款

必选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在乘坐同一类型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给付第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 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 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 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豁免保险费”责任。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前30年)”(若选)、“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若选)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上述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特定疾病保险金”、“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 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 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 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与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 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度疾病 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 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中度疾病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本次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 项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本项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必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因发生下列原因致使指定入住人无法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由此造成被保险人向酒店预先支付的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或用信用卡担保所扣除且无法退回的实际酒店房费金额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指定入住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2、 指定入住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随行旅伴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3、 指定入住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致使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4、 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在酒店预订后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5、 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因初次诊断患有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6、 指定入住人被劫持、绑架; 7、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重损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8、 指定入住人因公务行程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9、 指定入住人因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0、 指定入住人因签证被拒签,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1、 在酒店入住首日,指定入住人因所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且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仍无法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 6 小时入住原预订酒店; 12、 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且无法按 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13、 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且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14、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有效身份证件丢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或入住原预订酒店; 15、 指定入住人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或取消的; 16、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所计划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公共交通工具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7、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或流行疫病,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8、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已发布了针对该酒店所在地的相关警告,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9、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发生 5 级(含)以上地震,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20、 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 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21、 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指定入住人预订酒店所在地,方圆 150 公里以内;或 (2)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在指定入住的人员出发之日前 30 日内;或 (3) 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必选责任. 乳腺恶性肿瘤复发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
必选责任. 2.3.2.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适用于母婴计划第一被保险 人)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7降低为零,本 公司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选择 2.3.3.2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 2.3.3.3 恶 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 2.3.3.4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 2.3.3.2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 2.3.3.3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 2.3.3.4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2 中度疾病保险金(不适用于母婴计划第一被保险人)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 30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 2.3.2.3 轻度疾病保险金(不适用于母婴计划第一被保险人)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 45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度
必选责任. 首次投保或者中断后再次投保时基准费率表 年龄(周岁)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龄(周岁)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必选责任. 1.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该项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中国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中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 (2) 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应包含在住院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院的惯例,膳食费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床位费等其他款项内。 非住院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发票,需要出具加盖医院公章认可的证明,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对该类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60%承担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11)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