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购买 样本条款

恶意购买. 在商品未出库或未签收之前,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小米有品可主动采取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措施: (1) 订单为非正常流程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参与限购活动、以非法软件破坏订单生成程序等; (2) 订单生成后,因该用户的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并且小米有品收到相关凭证; (3) 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外挂工具、网络攻击等)下单谋取利益; (4) 用户使用单一账号单笔订单所购商品数量违反限购规定,或者一段时间内用户通过多个账号下单,虽然单个账号未违反限购规定,但订单的金融支付账号、注册 id、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下单 IP 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相同或相似,判断实际购买人为一人或与此人有紧密关联/合意,且多笔订单合计购买数量违反限购规定的; (5) 以转售套利为目的,所购商品数量明显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 (6) 其它小米有品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刷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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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事業内容 入札公告時の仕様書の内容を記載。

  •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 活動内容 本業務従事者は、技術協力プロジェクトの仕組み及び手続を十分に把握の上、他調査団員と協議・調整しつつ、担当分野に係る協力計画策定のために必要な調査及び分析に係る各種業務を行う。 留 意 事 項 【業務担当分野/評価対象者】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法律文件用语 (1)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 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