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應記載事項 Clause in Contracts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頁第 4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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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2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約書第 2 頁第 4 3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約書第 2 頁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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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3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3 頁第 3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約書第 5 頁第 4 條、 【附件一】。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約書第 3 頁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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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約書第 3 頁第 4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約書第 5 頁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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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1 2 頁第 3 2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3 頁第 4 3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4 頁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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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

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一)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1 條。 (二)(三)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2 條。 (一)土地面積: (一)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預售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2 頁第 4 條。 (二)(三)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理所有權登記。 預售屋房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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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 內政部規範條款 條文位置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賣方簽章: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一):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一)土地面積: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 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2 頁第 4 條。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理所有權登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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