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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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9.1 在卖方对买方享有的与交易相关的所有请求权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卖方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前述请求权包括支票和汇票以及往来账目下的请求权。若卖方因付款有关的汇票负担任何义务,所有权保留延续至对卖方主张的请求被排除之时。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应以合理注意义务保管交付货物。买方尤其应为交付货物购买相当于其重置价值的火险、水险、盗窃险,并自己承担相关保险费用。买方在此应将保险有关的赔偿请求权全部转让给卖方。若保险金请求权不允许转让,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指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如有)一律支付给卖方。卖方的追偿权不受影响。应卖方要求,买方应向卖方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凭证。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9.2 买方仅可以在正常交易范围内出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方不得将本条规定下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出质、抵押,或者以担保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危及卖方所有权的处分行为。若存在第三人添附或侵权行为,买方必须毫无迟延地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此外,买方必须向第三方告知卖方对相关货物享有所有权,并且协助卖方采取相关措施保护所有权保留货物。为排除侵害和恢复货物原状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中无法从第三方获偿的部分,买方应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应费用。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9.3 买方在此将出售所有权保留货物产生的全部请求权和附随权利转让给卖方,无论该货物被出售时是否经过加工。卖方接受前述权利让与。若不允许转让,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指示第三方债务人一律仅对卖方进行偿付(如有)。卖方在此授权买方代表卖方代为收取已转让给卖方的债权请求权,该授权可撤销。买方必须将代为授权的款项立即汇给卖方。若买方不能适当履行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或者迟延或停止付款,或者对买方资产启动了破产程序,则卖方可以撤销对买方代为收款以及转售货物的授权。转让前述请求权必须获得卖方的事先同意。在向第三方债务人通知转让债权之时,对买方的代为收款授权即终止。若撤销代为收款授权,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披露所有被让与的债权以及相关债务人信息,提供收账所需的全部信息、文件,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有关债务人。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9.4 若买方迟延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买方应立即向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第三人移交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告知货物所在地点。为使其对买方的到期债权获得及时偿付,卖方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9.5 买方对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任何加工或改造行为,均视为代表卖方做出。所有权保留货物被加工或改造的,买方获得原货物的权利仍存在。若所有权保留货物被与卖方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组合或混合,卖方是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人,按照加工时交付货物价值与其他物品价值的比例按份享有所有权。买方应为卖方代为保管货物。对所有权保留货物适用的有关规则同样适用于加工或改造后的新物品。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9.6 若卖方享有的担保利益(可变现价值)超过卖方对买方享有的请求权金额达 20%(同时考虑银行业一般的估值折价),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解除该超额部分的担保利益。估值时,所有权保留货物按照发票金额确定,请求权金额以其名义价值确定。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9.7 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相比,本条款第9.1条至第9.6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规则在货物交付目的地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中可提供的担保较少,则买方应向卖方补充提供相应部分的担保利益。若为此另需任何声明或行为,买方应当相应做出声明或行为。买方应协助采取必要措施促成该担保利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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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销售与交付一般交易条款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9.1 在卖方因业务关系而对买方享有的所有债权获全额结算之前,所供应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该等债权还包括支票和汇票项下的债权以及经常账户债权。如果卖方于汇票项下承担与付款有关的责任,则所有权保留直至汇票项下对卖方的债权主张被排除时才终止。卖方取回货物的,除非其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退出,否则不意味着卖方退出合同。买方有义务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谨慎处理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特别是,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充分投保火灾、水灾和盗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买方现将其于该等保险项下的所有赔偿请求让与给卖方。卖方特此接受让与。如果让与不可行,则买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指示其保险公司仅向卖方支付赔款(如有)。卖方的其他主张不受影响。经卖方请求,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关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据。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9.2 买方只能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出售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买方无权质押受本所有权保 留条款约束的货物,无权以担保方式让与货物,亦无权作出任何其他损害卖方所有权的处置。如果第 三方扣押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货物,买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此外,买方必须将卖方的产权告知第三方,并协助卖方为保护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采取的措施。 买方应承担其负责的并为消除减损和收回货物所需的成本,前提是无法从第三方获得该等成本。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9.3 无论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是否经进一步加工后转售,买方现将转售货物所引发的债权以及所有附带权利让与至卖方。卖方特此接受此让与。如果让与不可行,则买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指示第三方债务人仅向卖方付款(如有)。在撤销的情况下,买方获权代表卖方收取已让与至卖方的债权。买方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立即汇给卖方。如买方未适当履行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如果买方拖欠付款或停止付款,或任何人针对买方资产提起破产程序申请,则卖方可撤销买方收取该等债权的授权以及对买方转售的授权。买方转售该等债权的,须事先获得卖方批准。在向第三方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后,买方的收款权即告失效。撤销收款授权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披露其让与的所有债权和相应的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一切信息,提供相关文件,并要求买方将让与情况通知债务人。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9.4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在不损害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买方必须立即允许卖方或卖方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有权获取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必须交出此类货物并通知卖方货物位置。在及时发出警告后,卖方可以其他方式处置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以满足其对买方的到期债权。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9.5 卖方获得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的权利仍适用于已加工或已改造的物品。如加工货物或将货物与非卖方所有的其他货物组合或混合,则卖方将按照加工时交付货物的价值与所加工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买方应代表卖方存储新货物。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或改造而成的物品应受与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相同的规定约束。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9.6 经买方请求,保障的可变现价值超过因卖方与买方业务关系所产生卖方债权 20%以上的(考虑银行业常见的估值折扣),卖方有义务放弃其享有的保障权益。出于估值目的,受本所有权保留条款约束的货物应依据其发票价值评估,而债权则依据标称值评估。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9.7 如果货物交付至其他法律体系的目的地,而在该法律体系中,上文第 9.1 条至第 9.6 条所述的所有权保留规则提供的保障低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有权保留规则提供的保障,则买方特此向卖方授予相应的保障权益。如需为此作出进一步声明或采取进一步行动,买方将作出该等声明并采取该等行动。买方将协助采取为确保该等保障权益有效并可强制执行所需和有益的所有措施。
9.8 在法律层面可行的情况下,任何所有权保留的财产均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买方应自行登记所有权保留,而无需卖方的明确指示,但卖方也有权登记货物的所有权保留,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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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Gtc)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 在肖特尔收到所有付款以及与供应合同相关的每一笔索赔款前,合同货品仍属于肖特尔的财产。 若买方不遵守合同条款,特别是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在肖特尔规定的合理补救期届满后仍未履行,肖特尔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合同货品;但规定无需补救期的法定条款不受影响。 肖特尔取回合同货品和/或行使所有权保留或扣留合同货品的,不视为解除合同,除非有肖特尔的明确声明。 买方有责任归还有疑问的货品。 如果出现由第三方扣押、处理或其他干涉的情况,买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肖特尔。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如果买方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肖特尔则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立即归还合同货品。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肖特尔有权为合同货品办理防盗窃、毁损、火灾、水灾和任何其他损失的保险,费用由买方支付,除非买方可证明其已为这些风险投保。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 仅在转售商收到其客户的付款或转售商在客户履行付款义务后方将财产转让给客户的前提下,买方才有权在常规业务中转售合同货品。但是,买方在此将转售无论处于半成品或成品状态的合同货物所导致的对客户或第三方享有的全有债权预先全部转让于肖特尔。即使债权已转让,买方仍有权收取价款。 这不影响肖特尔自己收取价款的权利。但肖特尔承诺只要买方适当履行付款义务,肖特尔就不收取价款。一经要求,买方有义务告知肖特尔已转让的债权和相关的债务人,提供实施收取价款的全部必要信息,提交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该等转让。 如果合同货品与其他非由肖特尔供应的货品一起转售,则肖特尔和买方之间协定的合同价金应视为是已转让的买方对其客户享有的债权金额。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 受所有权保留限制的货品(以下简称专有货品)的加工或转换,都始终由买方代表肖特尔执行。如果专有货品需要被加工或被不可分割地合并到不属于 肖特尔的其他货品上,肖特尔则将从加工或合并之日起成为这些加工或合并后货品的共同所有者。 如果由肖特尔供应的货品被组合或被合并到其他动产物件上且该其他物件被视为主物,则可理解为买方将共同所有权转让于肖特尔,除非主物属于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代表肖特尔享有所有权权利或共有权权利。在所有其他方面,经加工、转换、合并或混合后制造出的物件仍然受限于与专有货品一样的条件。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 如果买方提出此类请求,肖特尔同意让渡其享有的合并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20%的担保相应部分。肖特尔有权选择希望让渡的担保物权。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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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销售与交付总条款
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8.1 交付的所有货物,在根据按本条款约定的交货结清所有应收款 (包括将来和或有账款)和上述应收款相关的活期账户余额可提取前,应始终是本公司财产( “ 保留货物”)。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8.2 只要不违约,买方有权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加工和转售保留货物。禁止质押或以担保方式转让。当授予本公司的抵押担保的价值超过被担保但尚未清偿的应收款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本公司一经要 求应自行选择整体或部分解除抵押。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8.3 买方应根据通行且适当的保险条款针对遗失、盗窃和损害为保留货物投保。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8.4 加工由制造商代表本公司进行,并不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按保留货物的发票价值与被加工的其他项目的价值之间的比率成为新项目的共有人。买方提供存储且不向本公司收费。该等加工形成的任何新项目应遵循适用于保留货物的条款。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8.5 当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本公司的项目不可分割地结合或混合时,本公司按保留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其他被结合或混合项目的价值之间的比率成为新项目的共有人。如果该等结合或混合采用必须将买方项目视为主要项目的方式进行,应视为双方同意由买方向本公司转让其中所含一定比例的共有人权益。买方应提供存储且不向本公司收取费用。该等结合或混合形成的任何新项目应遵循适用于保留货物的条款。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8.6 买方目前已通过担保的方式向本公司完全转让由转售或进一步加工保留货物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包括上述应收款相关的活期账户余额的索要权利。然而,只要本公司并未由于买方延迟付款而撤回直接借记授权,买方有权以其自身名义但为本公司利益收取该等应收款。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8.7 在第三方对保留货物拥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尤其是以添附的形式,买方应告知其本公司的所有权状况,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买方应对本公司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负责。
8.8 当买方的行为违背合同时,尤其是当其未支付到期款项时,本公司有权在设定合理时限后要求交还保留货物。买方有义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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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15.1 在与卖方的业务关系中任何和所有索赔全部付清之前,货物仍应为卖方的财产。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15.2 在往来账户的情况下,所有权保留应作为卖方有权索赔余额的保证。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15.3 所有权保留货物的处理和加工应为卖方(作为制造商)进行,但不产生任何义务。如果买方将所有权保留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加工、连接或混合,卖方应以所有权保留货物与其他加工货物在加工时的发票价值比例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以加工方式产生的新货物应符合适用于所有权保留货物的相同规定。如果货物的连接或混合以买方货物被视为主要货物的方式发生,则应视为约定买方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卖方。买方应以替卖方保管的方式持有共同所有权。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15.4 买方只有在正常和适当的业务运作框架内才有权转售所有权保留货物。买方无权质押所有权保留货物、提供动产抵押权或作出危及卖方对该等产品所有权的其他处置。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i)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
(ii)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15.5 作为预防措施,买方特此将转售所有权保留货物产生的所有购买价格索赔转让给卖方,包括所有附带索赔,而卖方特此接受该等转让。买方应有权收回转让给卖方的索赔,直至卖方撤销。如果买方在与其他货物进行加工、转换或连接或混合后出售所有权保留货物,则此转让应收款项应仅约定为相当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约定的价格加上这一价格 10%的安全额度。买方获得可撤销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托收转让给卖方的索赔。如果买方没有履行重大义务,例如向卖方付款,卖方可撤销该等授权和产品转售权。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15.6 买方应随时向卖方提供与合同项下所有权保留货物或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项有关的所有所需信息。买方应立即将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任何附件或第三方针对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任何索赔通知卖方,并应提供与此相关的必要文件。买方应同时将卖方的所有权保留通知第三方。对附件和索赔的抗辩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15.7 买方有义务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谨慎处理所有权保留货物。
15.8 如果卖方所持担保的可行价值超过所转让索赔总值的10%以上,则卖方应有义务根据买方的要求由卖方自行选择通过转移或转让的方式解除担保。
15.9 如果买方违反重大义务,例如向卖方付款,且如果卖方解除合同,则即使有任何其他权利,卖方可要求买方交出所有权保留货物,并以其他方式将其用于偿还其针对买方提出的到期索赔。在该等情况下,买方应允许卖方或卖方的代理人立即获得并交出所有权保留货物。
15.10 如果所有权保留在现有形式下无效,则根据目的地国家的法律,买方应尽一切努力为卖方创建同等的担保权,不得无故拖延。买方应配合对该等担保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采取一切必要和有益措施,例如登记、公布等。
15.11 在卖方的要求下,买方有义务为所有权保留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向卖方提供该等保险的相应证明,并将该等保险项下产生的索赔转让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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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 (1. 卖方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结清因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于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 有应收款,包括因后续订单、翻单或零部件订单而在合同签订日产生的所有应收款。如果卖方享有的所有担保权益价值比所有担保债权价值高出 10%,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放弃适当量的担保权益) 在供货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款项到账之前,我方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系经常性定期账单时,被保留的所有权视为对我方各应收账款余额的担保。购买者有违约行为的,特别是延迟支付的,我方有权要求返还货物。此时,购买者有义务交出货物。我方收回货物后有权将其变现,所实现的利润减去适当的变现成本后,将从购买者的债务中扣除。
(2. 如果买方的任何行为违反合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付款,卖方有权收回所有权保留的货 物。即使卖方要求归还或扣留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是撤销合同,除非卖方作出明确书面 确认。卖方应有权处置货物;货物处置所得收益在减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用于抵消买方义务。买方有义务妥善处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将这些货物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此外,针对火灾、水灾、暴风雨、夜盗和盗窃,买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足够保险以抵御因前述风险造成的 损害,并承担重置费用。如发生损害,则将因此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请求权转让给卖方。只要有必要进行维护和检验,买方应及时开展维护和检验工作,且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购买者有义务爱护货物;他尤其有义务出资购买针对火灾、水灾与偷盗的保险,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货物全新时的价值。他还有义务提供购买了这类保险的证明。涉及我方供应的货物时,购买者在此将针对保险商的所有请求权让与我方。
(3. 买方不得抵押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也不得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作为担保物予以转让。如果进行抵押或发生任何其它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若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并向卖方提供保护卖方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将卖方的所有权告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或第三方。对于因第三方投诉反对而发生的法庭内外费用,如果第三方不补偿卖方,则若针对物品本身的损坏、改动或损毁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差额部分由买方补偿给卖方) 购买者不得对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质押或者让与担保。货物被扣押或者有其它第三方干预行为时,购买者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我方。
(4. 应允许买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转售和/或加工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卖方未向买方主张因所有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对于买方向其客户或第三方转售货物所得的所有应收款,无 论转售的物品是否经加工,买方现已将最终账单载明的所有价款(包括增值税)全部转让给卖方。卖方接受转让。关于买方及其客户之间的往来账户关系,买方事先转让给卖方的应收款还应适用于经认可的余额,以及如果客户破产,上述应收款还应适用于届时“有因果关系的”余额。还应允许买方在该转让后收取应收款,但这不应影响卖方自行收款的权利。只要买方遵守其因获得收益可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拖欠付款;以及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卖方就不得自行收款) 购买者对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进行加工与改造的,则效果归于我方。如果加工该货物时添附了不属于我方的其它物品,则我方对新加工物按份共有,所有权比例为加工时我方货物与其它添附物品之间价值的比例。购买者为我方保管该新添的单独与共同所有权时,不得收取报酬。除此之外,经过加工与改造而产生的新物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适用同样的规定。
(5. 经卖方提出要求后,买方有义务提供) 货物添附了不属于我方的其它物品,并且货物与该物品被不可分割地附合、混同或混合在一起时,则应当相应适用第 11 条第 4 款。此时,若附合或混同的结果是购买者的物品成为了主物时,则购买者应当将其所有权份额转让给我方,就如同这样约定过一般。
(i6) 买方有权获得的应收款的准确清单,并注明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各项应收款的金额、账单日期等;购买者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将货物转卖;但他现在就将转卖给其买家或第三方时的账单金额(含增值税)上的一切债权让与我方,并且不取决于该货物在转卖之前是否经过加工。即便做出让与之后,购买者仍有权催收该债权。我方自行催收该债权的权利不受此影响。但我们承诺,只要购买者凭借其收益履行支付义务的、并未迟延支付的、特别是未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允许暂停支付的,我方将不会自行催收债权。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购买者告知我方让与的各项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我方催收时必需的各项信息、将相关资料交付我方、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债权已经让与我方。
(ii7) 告知卖方收取已转让应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
(iii) 允许审阅该信息;以及
(iv) 向客户披露该转让我们承诺,经购买者要求,将同意削减向我方提供的担保,但以担保金额超出债权价值 10%为底线;削减哪些担保由我方决定。
6. 买方在此声明其以下理解:卖方负责提取所有权保留货物的人可为回收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之目的进入或驱车进入该等货物所在的建筑物或场所。
7. 买方应始终为卖方对交付的物品进行加工或改造。如果与不属于卖方的其它物件一同进行加工,则卖方应按照截至加工时所交付物品与其它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对新生成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此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权保留物品而产生的物品。如果 加工、混合或融合中买方的物品被视为是主要物品,则应视为规定买方将按比例把共同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为卖方保护由此产生的独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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