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原则 样本条款

托管原则. 2.2.1 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兼顾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定,明晰业务、资产和人员归属,明确权利和义务分配。 2.2.2 双方协商确定托管交接工作,合理安排被托管企业各项托管事项,努力保障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
托管原则. 4.1.1 乙方负责对托管专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专户的财产,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4.1.2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4.1.3 乙方负责保管托管专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4 乙方的资产托管行为并不代表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 成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不承担托管的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5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4.1.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托管原则.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其商业上合理努力,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的方法履行专业托管人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2. 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4. 非因乙方或境外托管人过错造成托管资产损失或托管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扣押的,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行为地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应及时通知甲方。 5. 乙方委托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的,上述托管资产的托管原则同等适用于境外托管人。 6. 对于不在乙方或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范围内的资金、证券、实物资 产等托管资产,乙方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指令调拨境内托管账户及境外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 ,甲方应确保在结算时境内托管账户或境外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及证券用于交易结算,以及确保在发出授权指令时给乙方留足合理的处理时间。由于境内托管账户、境外账户内资金或证券不足,或是甲方未给乙方留足合理的处理时间 ,致使甲方授权指令无法执行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8. 各方理解,托管项下现金不归于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另有规定的,该等现金可能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该情形并不构成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免于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的规定采取债权申报等维权行为。 9. 如甲方要求更换境外托管行,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配合更换境外托管机构。 10. 双方同意,乙方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在本协议约定之外 ,本产品项下所有与投资者相关的事项均由甲方负责。 11.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本合同托管资产存放于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中,境内存款利率适用于乙方公布的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托管账户开户网点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合同托管资产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托管资产在境外银行托管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存款利率。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境外托管人调整账户利率,则本合同托管资产境外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13. 甲方在境外托管人以外的银行进行境外存款投资所需的存款账户由甲方负责办理,该账户只能为此理财产品使用。甲方确保境外托管账户为境外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存款起息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对开户行发起查询查复等投后管理协助,如果乙方未收到开户行的回复,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督促开户行及时回复。
托管原则. 1. 权责明晰原则。托管经营不改变超美斯的股权、资产、债权、债务归属及权利、义务主体。泰和新材仅对超美斯生产经营受托管理并收取托管费用,超美斯对外经营的主体不变,发生的经济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超美斯承担,托管经营期间的经营损益归超美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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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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