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金融機関 金融商品取 その他の法 引業者 人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陈述与保证 5.1 本协议各方相互确认,其在本协议下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5.2 甲方特此向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其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支付标的股份的认购价款,保证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的有关股东文件资料,并保证认购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但于甲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十二个月的限制。如十二个月后,甲方涉及向第三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需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5.3 乙方及创始人股东特此向甲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乙方系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 需的一切政府授权和批准,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2) 乙方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签署 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述的各份文件未违反其章程、现行法律或其作为一方的现存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行股份,其所发行的股份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4) 创始人股东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并且该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缴清、无需补缴; (5) 在甲方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和创始人股东向甲方所提交的关于乙方的各项文件、资料及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隐瞒、欺诈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刑事立案侦查、伪造合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事故等; (6) 乙方对其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及变更手续等),且就其与其他第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亦就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予以书面约定;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已获得该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必要授权或许可,目标公司授权第三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已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在已知范围内,不存在任何人正在侵犯、侵害、滥用或盗用目标公司自有知识产权之情形;目标公司亦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收到第三方认为其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主张,亦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司法程序; (7) 创始人股东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 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或其他方式从事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 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或有任何其他竞争关系的生产或经营行为,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者聘用公司或其关联方的雇员。创始人股东承诺将所 有的精力和工作时间用于经营公司业务,不得参与任何其他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司任职期间以及从公司 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8)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乙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审议通过前,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任何股份,创始人股东也不得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上创设或允许存在任何留置权、请求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权益负担(创始人股东已经向甲方披露的担保权益除外); (9) 没有就目标公司清算、解散、合并和/或破产等召开任何会议或达成任何安排; (10)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对目标公司开展其当前正在开展的业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1) 目标公司、创始人股东现在和过去的经营行为及在其他所有重大方面均没有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的情形; (12) 目标公司应与甲方协商确定目标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 (13) 乙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4 各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上述陈述和保证不会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真实,不会发生任何违反本条之陈述与保证并影响本协议效力之行为。若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本次交易完成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其违反上述各项陈述与保证,或者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任何信息,应立即将该信息披露给本协议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 围。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附 件 附件一:承诺函 承诺函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