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事项. 1、 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2、 本企业保证依法招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人员名册备查制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制度。
3、 本企业保证按照《金华市区建设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与担保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并【或:向指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足额存入核定的资金或办妥相应的担保。
4、 本企业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所有劳动者都能依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同意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资金(提款)用于支付欠薪;若发生欠薪突发性事件,同意按有关规定动用本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5、 本企业保证在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设立期间,该账户的资金不少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当该账户中的保证金因支付欠薪少于核定数额后,保证在 10 日内追加补足。如该账户的资金因非工资涉诉案件被扣划或查封、冻结的,保证及时予以补足或安排其他资金用于保障欠薪应急支付。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二O 年 月 日
承诺事项. 1. 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 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 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 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 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承诺事项. (1) 拟受让方应承诺将积极支持石大胜华的正常经营和石大胜华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持续和稳定,非因石大胜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原因,不提议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支持石大胜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2) 拟受让方应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石大控 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石大控股支付转让价款 30%的履约保证金;其余价款在取得石大控股的上级国资部门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该笔转让价款;
(3) 拟受让方应承诺自拟受让方受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在石大胜华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拟受让方不提议对石大胜华进行任何资产、业务重组;
(4) 拟受让方应承诺自拟受让方受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石大胜华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一方谋求对石大胜华的控制权,不和任何一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除石大胜华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拟受让方也不得继续增持石大胜华的股份;
(5) 拟受让方应承诺自拟受让方受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拟受让方持有的石大胜华的股份;
(6) 拟受让方应承诺向石大胜华提名董事的名额最多不得超过 1 名;
(7) 拟受让方应承诺不提议石大胜华变更注册地;
(8) 拟受让方应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如未获得石大控股的上级国资部门批准,则双方终止交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 拟受让方应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 拟受让方应承诺:拟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设立至今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设立至今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以来)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或作为失信主体被惩戒,拟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拟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且处于持续状态。
承诺事项. 8.1 分包商声明并保证,分包商具有签署和执行本框架协议的全部权力,并且根据本框架协议的条款,本框架协议对其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委托人声明并向分包商保证,委托人具有签署和执行本框架协议的全部权力,并且根据本框架协议的条款,本框架协议对其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承诺事项. 8-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有)
8-3-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8-3-3 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承诺事项. 光华百货向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出具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股东 亿元贷款本息的还款来源。
承诺事项.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前述委托股份不存在对外转让等其他处置安排。
承诺事项. 1、 医管公司成立后,任一股东或其关联方与医管公司之间的销售、采购及其他交易定价均应体现公允性、合理性。
2、 医管公司成立后,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严格履行经营职责,遵守同业禁止的承诺。
3、 医管公司业务范围
(1) 医管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级省内重点地市组建不少于三家二级肾脏病专科医院,集合当地医疗资源,组建医疗队伍,打造地区透析中心旗舰店。
(2) 在山西省内,与龙城医院合作建立并运营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具体由龙城医院按照山西省卫计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规定出面申请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资质,医管公司与龙城医院签署托管合作协议,出资建设并管理该血液透析中心,合作期限为长期,医管公司所投资设备及装修等再合作期间产权归医管公司所有。
承诺事项.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注销瑞灵国际和瑞灵自动化两家公司承诺 承诺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情况:报告期内,瑞灵国际已经注销完毕,瑞灵自动化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已经提交了注销申请,但因注销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自动化名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较高, 导致无法按照承诺完成注销。故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决定变更承诺为:“瑞灵自动化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侯强作出承诺,保证瑞灵自动化不以任何形式发生与瑞灵石油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况。瑞灵自动化不再承接关于电控领域的任何业务”。上述事项已形成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告编号:2017-009、2017-010、2017-014)。
承诺事项. 关于控股股东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进行规范交易,减少关联交易 承诺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情况:目前履行良好,报告期内,瑞灵石油与瑞灵自动化之间的关联交易中,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报告期预计范围内,偶发性关联交易也在逐步减少,在 2016 年,两公司关联交易将进入最后的结尾阶段,更进一步减少与规范。同时,新欣孚子公司已全部承接瑞灵自动化的所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