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依据 样本条款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 应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006》及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及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理财合同等理财文本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基金估值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依据. 应符合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产品协议等理财文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估值依据. 本集合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依据. 委托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 2.
估值依据. 委托财产净值是指投资组合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