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依据 样本条款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无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 应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006》及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及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理财合同等理财文本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估值依据. 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本计划的净值。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 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1) 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的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公允价值计量:在可行的情况 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作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出现估值偏差,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发布的价格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充分了解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征的基础上,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建立估值模型,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净价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在特殊情况下,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可以采用全价估值,但应当考虑相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计利息的影响。 a. 交易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