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 样本条款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投保对象. 团体 (8.1) 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8.2)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投保对象. (一) 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未成年人投保本保险的,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对象. 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投保对象. 团体(9.1)或由深圳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9.2)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投保对象. 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 12 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