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定 样本条款

投保规定. 1、本保险限为 16-60 周岁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投保,续保人员可达 64 周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在确认投保(激活)之前,请详细阅读本说明手册有关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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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 附 件 附件一:承诺函 承诺函

  •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機關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

  •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二、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