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修改或撤销投标的;
(2) 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 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 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 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