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資顧問服務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資顧問服務. 一、委託人須完成簽署「投資顧問委任 契約」,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後,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建議。 三、受託人於系統提供之相關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 第二條 信託推介 一、委託人須先簽署「特定金錢信託委 託人投資有價證券推介同意書」後,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推介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同意有價證券推介服 務,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推介建議及資產再平衡等服務。 三、受託人系統提供之相關推介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 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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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顧問服務. 一、委託人須完成簽署「投資顧問委任 契約」,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建議一、委託人須完成簽署「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後,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建議。 三、受託人於系統提供之相關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 第二條 信託推介 一、委託人須先簽署「特定金錢信託委 託人投資有價證券推介同意書」後,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平衡等推介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同意有價證券推介服 務,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推介建議及資產再平衡等服務。 三、受託人系統提供之相關推介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 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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