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5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4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 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9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8 contracts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8 contracts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Investment Agreement,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6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 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7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4 contracts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9.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7.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2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4 contracts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3 contracts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 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4、6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3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6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 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6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总额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 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6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7.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2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 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3】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7.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和权益类资产(优先股除外)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2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